《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財產相關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判決財產相關部分執行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刑事判決財產相關部分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壹)罰金、沒收財產;(二)責令退賠;(三)處理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四)沒收隨案轉移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第三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判決執行財產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第四條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或者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被告人的財產狀況;發現財產可能被隱匿、轉移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第五條在刑事審判或者執行中,人民法院在期限屆滿前,應當繼續查封、扣押、凍結偵查機關已經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順序與偵查機關的順序相同。人民法院對偵查機關在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可以直接作出處理裁定,無需偵查機關出具撤銷程序,但應當在裁定中載明偵查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事實。第六條涉及財產的刑事判決書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如涉案財物或被害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書正文中詳細列舉,可附清單。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寫明沒收的具體財產或者數額。被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寫明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或者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有關情況。第七條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執行的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的部分移送立案部門審查立案。移送案件應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件等相關材料,並填寫移送執行表。移送執行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被執行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況;(二)已經查明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三)隨案移送的財產和已經處理的財產;(四)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五)轉讓和執行的時間;(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屬於移送範圍且移送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第八條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措施。第九條被判處沒收財產的,以刑事判決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執行。執行沒收財產或者罰款的刑罰時,應當參照被執行人居住地政府公布的上壹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保留被執行人及其被執行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第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壹並追繳贓款贓物及其收益。被執行人用贓款投資、購房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所得財產及其收益。被執行人以贓款贓物及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或者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繳由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相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被害人的損失,應當按照刑事判決確定的實際損失予以返還或者賠償。第十壹條被執行人將刑事判決的涉案財產作為贓款、贓物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追回: (壹)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產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清償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4)第三人以其他惡意手段取得涉案財物。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被害人作為原所有人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第十二條被執行財產需要變價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拍賣、變賣等措施。最後壹次拍賣的涉案財產未能成交,需要上繳國庫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財政機關以保留價接受;有關金融機構要求繼續變更價格的,可以無保留進行拍賣。需要賠償受害人的,應當按照拍賣的保留價賠償實物;如果受害者不同意歸還實物,可以舉行無保留拍賣。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壹)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款;(五)沒收財產。債權人依法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前款第(壹)項規定的醫療費用獲得賠償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就執行標的足以妨礙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的異議或者復議,應當公開開庭審理。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認為刑事判決涉案財物認定錯誤或者應當認定而未認定,並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予以糾正的,執行機關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第十六條人民法院辦理刑事判決部分執行財產案件,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相應規定的,參照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以上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財產相關刑事判決的若幹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由邊肖編譯。希望對妳有幫助。如需法律幫助,歡迎咨詢,竭誠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