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是指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行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由此可見,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以下特點:(1)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人。(3)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訴後,可以隨時委托代理人,包括壹審、二審。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只能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包括:(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官反映對案件的意見。被害人不服訴悔決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當庭出示或者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6)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是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應以委托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準,可以全部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被害人因缺乏法律知識,或因犯罪行為導致傷殘,難以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訴訟代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被害人委托後,首先要了解案情,找出對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種情況。事實不清的,代理律師可以向司法人員詢問或者要求補充調查。查明案情後寫壹份代理聲明。代理詞應從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定性、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直接造成的各種傷害和損失等方面進行闡述。敘述要清晰,文字要簡潔。開庭時,要代替被害人出庭,宣讀代理聲明,代表被害人行使委托訴訟權利,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2)自訴案件的代理和反訴案件的代理。
自訴案件代理,是指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接受自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這壹規定表明,在自訴案件中,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是自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他人,包括自訴人的近親屬,不能為自訴人委托代理人,這與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不同。根據中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律師;自訴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自訴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都可以作為代理人,但是正在受刑罰處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作為代理人。因為他們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權,無法行使代理訴訟的權利。
自訴案件中自訴人代理人的訴訟地位有其自身的特點,即自訴人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行使指控職能。但當被告對其提起反訴時,自訴人又成為被告,享有辯護權。同時,自訴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接受被告人(原自訴人)的委托做其辯護人,即從行使指控職能轉為行使辯護職能。其實是同時做兩份工作。同壹自訴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訴。由於其訴訟地位的變化,原來委托的辯護人也可以成為自訴人(原被告人)的代理人,即從行使辯護職能變為行使指控職能,也是身兼二職。
律師擔任自訴人的代理人時,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關閉該案例。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委托代理人時,壹般是在法院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托,首先要認真聽取委托人對案件的陳述,核對相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接受代理,或者告知主管部門起訴或者不起訴。
2.辦理委托手續。接受代理的,應當辦理委托手續。首先要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註明刑事自訴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而無法代理。本合同壹式四份,受理案件的法院壹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壹份,律師壹份。
3.寫投訴信。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代自訴人撰寫自訴書。自訴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標題。說明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籍貫、職業和住址。
(2)請求。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與刑事訴訟分開書寫。
(3)事實和理由。抓住主要問題,陳述清楚,觀點明確,證據和理由充分。
(4)結論。總結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闡明法律依據,重申訴訟請求。
(5)註意事項。註明證據、證人名單及其他需要註明的理由。
4.調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有權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在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但被害人起訴後,到人民法院查閱人民檢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開庭前與當事人交換意見。
(1)原委托權限是否發生變化。
(2)通過閱卷、調查發現起訴事實與證據不符,需要糾正起訴事實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糾正。委托人不同意補正的,承辦律師應當依法說明情況。
(3)如果通過標記和調查發現索賠不適當,需要與客戶協商糾正索賠。
(4)通過閱卷和調查,發現自訴人有偽證和欺詐行為的,應當告知委托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建議其改正。如果被代理人堅持己見,可以通過協商解除代理關系。
(5)通過閱卷、調查,發現原起訴事實有重大出入,不構成犯罪的。應建議當事人撤訴,另尋途徑正確解決問題。
(6)在閱卷和調查的基礎上,列出問題提綱,告知委托人應註意的問題。
6.確定代理人的意見,寫出代理人的話。壹般來說,確定機關意見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維持起訴的事實方面;(2)保持起訴的質量;(三)保障自訴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寫好代理詞。代理詞是對起訴書的全面闡述。
7.出庭支持指控。出庭支持指控是律師代理自訴案件的關鍵階段,必須做好法庭各個階段的工作。在法庭準備階段,代理人應註意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由法官代為宣讀自訴書,註意法官和辯護人的提問,回答法官對證據的提問,有目的地詢問被告人和證人,註意庭審證據的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應當發表自訴代理聲明,對被告人的辯護進行答辯。在法院調解階段,代理律師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被告人的態度,在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堅決依法辦事的前提下,積極配合法院推動調解。在量刑階段,要認真聽取裁判的內容。宣判後,要征求自訴人對判決的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做不同工作,或勸不上訴,或說明上訴理由。
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權依法提起反訴。反訴的當事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壹般來說,反訴案件的代理人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又是反訴的訴訟代理人。因此,需要辦理雙重委托手續,明確代理權限。
律師受理反訴,首先要審查反訴是否符合反訴條件。對不符合反訴條件的,應當說服其不提起反訴或者撤訴。對於符合反訴條件的反訴案件,代理律師應代寫反訴書。反訴壹般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是對自訴的反駁,第二部分是論證反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反訴的依據。在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既要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促進雙方通過調解解決問題。經調查反訴事實不能成立的,代理律師應向反訴人說明法律規定,勸其撤回反訴。
(三)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是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的活動,是刑事自訴案件訴訟代理和公訴案件訴訟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人本質上是民事訴訟代理人。但是,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不同於純民事訴訟的代理。前者的代理人可能有幾個角色,比如既是被告的辯護人,又是反訴的代理人。所以,主管律師壹定要了解各種代理人的權限,以及各種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避免混淆和代理人不清。
律師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在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當註意原、被告人平等的原則,平等保護雙方的合法民事權益。僅僅因為被告人可能是罪犯,就不需要保護其合法的民事權益。
2.擔任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的律師,應當註意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3.律師代理附帶民事訴訟,既要積極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又要從實際出發,使賠償合理。
(4)上訴案件中的代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有權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為申訴。律師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司法機關及時糾正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通過律師的法制宣傳,也可以減少不合理的訴訟。
訴狀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代理時要謹慎。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實,知道投訴人的投訴是否合理。不合理的投訴不應被代表。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認真研究判決、裁定的內容,查明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定性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然後向申訴人詢問有關情況和申訴理由。如有必要,還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寫起訴狀,送交相關司法機關。相關司法機關對申訴作出決定後,無論是決定再審還是駁回申訴,代理工作都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