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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書和行政法律文書的格式有什麽區別?

法律文書

根據書寫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記敘文、填空文、表格文、抄本文;

根據語言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通知、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

1,兩種行為性質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行政執法行為,有的是基於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有的是為了防止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做出危害。重點是把刑事偵查作為刑事執法行為來管理,重點是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雖然刑事偵查和壹些治安行政行為都有制裁,但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追究違法者行政責任的壹種較輕的法律制裁,而刑事偵查行為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2.這兩個法案的法律基礎不同。公安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公安行政法律規範,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規、地方公安法規、公安部規章、省和經國務院批準的省會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公安機關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可見,公安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多層次的、廣泛的。刑事偵查法以刑事法律規範為基礎,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等。刑事偵查行為的法律基礎具有高度化和集中化的特點。

3.兩個行為的結論與決策機關的結論不同。公安行政行為只在公安機關內部運作,最終由公安機關決定結案。有兩種方法可以結案。壹種是對違反者進行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沒收財產、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扣發)許可證(執照);壹種是對該人身采取更加嚴厲的強制措施,如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對吸毒人員進行強制戒毒,對未受刑事處罰的人員進行勞動教養。刑事偵查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壹個環節。刑事案件壹般經過公安、檢察、法院三個程序,最後由法院判決結案:①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沒有犯罪事實,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期限,刑罰已赦免免除,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結案。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機關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適用於這兩種行為的程序是不同的。公安行政行為適用於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由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消防管理處罰程序、出入境管理處罰程序、邊防管理處罰程序、勞動教養案件辦理程序、治安許可辦理程序等各種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組成。,適應公安機關內部行政職能的劃分,每個程序對應的治安管理實體法是不同的。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多樣性和分散性是由公安行政事項的多樣性和分散性決定的。刑事偵查適用於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為實施刑事訴訟法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所規定的,體現了高度集中和統壹的特點。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另壹個特點是要求環節少,簡單快捷,時間要求短,適合快速高效地處理治安問題。與此相比,刑事偵查程序要復雜、繁瑣、緩慢得多,耗時也相對較長,因此符合對刑事案件質量更高、更嚴的要求。公安行政行為和刑事偵查行為所使用的法律文書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後者使用刑事法律文書。這些文件在名稱、格式和內容上完全不同。

5、在同壹案件中,同壹事件需要同時實施兩種行為,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刑事偵查壹般處於中心、主導和主導地位,而公安行政行為處於從屬和次要地位,對刑事偵查起支持、配合和服務作用。治安行政行為往往是根據刑事偵查的需要作出的,在這裏作為壹種偵查策略使用。在有幾個罪犯的同壹個案件中,有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有的人的行為只構成侵權。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進行刑事偵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治安行政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兩個行為是獨立的,沒有主次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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