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律師的辯護工作主要有哪些?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代理其進行刑事辯護;
2.與當事人簽訂刑事辯護代理協議;
3、會見當事人,了解具體案情,為取保候審提供咨詢意見;
4.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為當事人進行辯護;
5.在庭審中向法庭提出當事人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6.代理申訴案件,準備申訴材料並立案再審,參與再審案件的辯護;
7.代理刑事案件,檢舉、控告自訴、公訴案件中的犯罪行為;
8.接受相關企業或者國家機關、各類法人團體的聘用,進行預防犯罪和刑事風險防控培訓。
二、法律援助的對象和範圍
(壹)法律援助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因經濟困難無力或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規定執行)。
2、盲、聾、啞和未成年人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其他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㈡援助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事實上,法律援助機構派出的律師和我們聘請的律師的辯護工作是完全壹致的。法律援助機構的辯護律師不會因為免費而模糊對待辯護工作。所有律師的辯護工作都側重於依據法律為犯罪嫌疑人提出中肯的辯護意見。當然,不是每個人都能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