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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析公證可以撤銷嗎?有時間限制嗎?

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法律效力,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當事人以各種理由想撤銷公證書。但是公證書已經出具,不能隨便撤銷。它有壹套嚴格的程序。

根據公證程序的規則: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壹年內,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核。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公證事項之日起壹年內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審,但能夠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起復審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不超過20年。

復審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

公證處收到復審申請後,應當指派原公證員以外的公證員進行復審。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十三條

公證機構審查時,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錯誤及其原因進行審查核實,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正確,作出維持公證書的決定;

(2)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僅表述證言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撤回、更正公證書,重新發給當事人;無法恢復的,另行出具更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決定;

(4)公證書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公證書予以更正,並可以撤銷違法或者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撤回公證書,刪除、更正不合法或不壹致的部分,再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少必要程序的,應當補辦手續和手續;公證程序不能完成或者嚴重違反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撤回並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處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當地公證協會備案。

第六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核,作出復核決定並發給申請人。需要撤銷、更正或者補充公證書的,應當在作出復審決定後十日內完成。處理後的復查決定和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檔案。

公證機構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等原因辦理復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資料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

公證員發現公證員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和辦理程序有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並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因公證處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返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公證協會投訴。

投訴處理辦法由中國公證協會制定。

第六十八條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十九條

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公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後,公證處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

當事人、公證事項利害關系人與公證機構就過錯責任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當地公證協會申請調解。

以上均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有爭議或錯誤時的復審和撤銷申請。公證書沒有問題但是當事人想變卦怎麽辦?這種情況下,如何撤銷公證書?壹般來說,之前的公證書可以再次公證作廢。比如以最後壹份遺囑公證書為準,委托公證可以通過另壹份聲明的公證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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