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的方針和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種子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
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林木種質資源保護、林木良種選育和推廣、林木種業科技創新、林木新品種培育和成果轉化給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林木種子儲備制度,對儲存在省內的林木種子定期進行檢查和更新。第六條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與林木育種家合作,開展主要林木品種選育、高效繁殖和定向培育的研究開發。第二章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公布本省重點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目錄。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生態區域,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存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第九條下列林木種質資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加強保護管理:
(壹)優樹、苗圃、種子園、母樹林和科學實驗林;
(二)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林木種質資源;
(三)珍稀瀕危樹種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第三章林木品種選育和審定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林木良種選育、開發和利用工作,建立林木良種基地。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林木良種的選育和開發。第十壹條主要林木品種應當在推廣應用前通過省級或者國家級審定,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省級或者國家級審定。
主要樹種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目錄執行。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由林木種子科研、教學、生產、推廣、使用和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的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審定證書,並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布。第十三條經省級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在本省適宜生態區域推廣。
引進與本省屬於同壹適宜生態區域的其他省級審定林木品種的,引進者應當將引進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應當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未經審定,不得作為良種經營和推廣;但在林業生產中確需使用的,可以在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規定期限和適宜生態區域內使用。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取消審定或者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和銷售:
(壹)存在使用過程中無法克服的嚴重缺陷;
(二)以欺騙、偽造實驗數據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批或鑒定的;
(三)其他不適合進壹步推廣銷售的情形。
已經認定的超過有效期的林木品種,不得以林木品種的名義推廣或者銷售。第四章林木新品種保護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行國家林木新品種保護制度,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林木新品種的研發、選育和轉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林木新品種,依法申請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林木新品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