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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盜竊案件有哪些規定?

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附:1。盜竊罪是否構成盜竊罪的界限(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握以下幾點:1。對於壹些有輕微盜竊行為,因災生活困難偶爾盜竊財物,或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而沒有或很少分配贓物的人,可以不按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部門適當處罰。2.盜竊自己家用電器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應當與社會上的盜竊行為相區別。二、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此罪與彼罪)我們要註意盜竊罪與其他犯罪、違法行為的區別: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而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重罪處罰。 三。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就是要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應定罪處罰。(3)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氣、天然氣。(4)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罰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的人不同。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方式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的認定標準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視為“數額巨大”。(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第四條壹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贓物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以有效的贓物價格證明確定贓物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案發時和當地同類商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計算:1,流通領域的商品應當按照市場零售價格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2.生產現場的產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收購價格計算,但犯罪時當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收購價格的,按當時市場價格的中間價計算。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間價格。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照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6、金、銀、珠寶等工藝品,按國營商店的零售價格;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金銀按國家價格計算。7.外幣按照失竊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8、不屬於收藏三件以上的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或按國家文物部門批準的價格。9、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照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和移動電話接入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接入費的,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手機的贓物金額是減去裸機成本算出來的。10,明知是通過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照合法使用人繳納的電話費計算。無法直接確認被盜金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復制後的月支付金額減去被復制前六個月的平均電話費計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滿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均話費計算。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用的,按照本項10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為己用的,按照本項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盜竊數額。(2)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按以下方法計算:1、無記名和不掛失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均按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獎品等可得收入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平均交易價格計算。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其票面金額已經固定,可以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定期存折、已填金額的支票,無需證明手續就可以提貨的提單等,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以提貨的貨物價值計算。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未兌現的,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已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支付憑證、票據、票據已經毀損、廢棄,失主通過掛失、補發或者補辦手續能夠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金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和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價格計算。(四)同壹種大宗贓物,貨主以多種價格購買的,可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難以區分的,按照該類貨物的中等價格計算。(五)贓物已被盜竊、揮霍、丟棄或者毀損,多次易手無法追回,原物形態已被破壞的,應當根據物主、證人的陳述、證言,提供的有效憑證和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查價方法,確定原贓物的價值。(六)貨主以明顯低於盜竊時當地市場零售價格購買的貨物,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七)贓物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數額。(八)盜竊違禁品,視為盜竊,不論數額大小,均按情節輕重判刑。(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十)陳舊、損壞或者使用過的贓物,結合作案時同類物品的價格和盜竊時的陳舊程度,依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處理;廢品按物資回收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商品,價值高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辦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最後壹次盜竊構成犯罪,前壹次盜竊在壹年以內的,應當累計盜竊數額。(13)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盜竊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起點,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手段盜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2)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2、贓物全部退還,退賠;3.主動投案;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贓或少贓的;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3.脫逃罪危害嚴重的;4.累犯;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第七條審理盜竊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分別處理: (壹)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總額處罰。(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三)根據* * *共犯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罪”,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儲戶的存款、債券等款物以及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等客戶資金,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壹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盜竊的高等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壹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上級盜竊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造成損毀、損失,無法追回的;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壹件以上,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項規定情形之壹的。第十條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所使用的數額確定。第十壹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250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如果數量在2500份以上,則“數額特別巨大”。(壹)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不大,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以其中之壹重罪處罰。(2)盜竊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破壞電氣設備罪的,以重罪處罰。(三)將機動車作為盜竊其他財物的犯罪工具的,被盜機動車的價值應當計入盜竊數額;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論處。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的。作案工具使用完畢後,將被盜機動車歸還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地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應當根據其所犯罪行從重處罰。(四)以練車、取樂為目的,多次盜竊機動車,丟失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盜竊機動車,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五)犯盜竊罪,致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的,應當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選擇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以破壞手段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以掩飾盜竊或者報復行為,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六)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三條對依法應當判處罰金的盜竊犯,處壹千元以上但是不超過盜竊金額二倍的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10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1997+065438,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7 165438+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1998]4號解釋)。盜竊可以中止嗎?盜竊罪能否緩刑,要看案件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如果符合緩刑條件,那麽在宣判的同時宣告緩刑。否則不同時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持械入室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種情況下,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小偷,符合緩刑條件中的對象要求。只要符合緩刑的其他條件,也不是不能在量刑的同時宣告緩刑。如果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量刑幅度本身就比較高,在這種情況下幾乎不可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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