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部門配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水平。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垃圾處理與綜合利用、公共廁所等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社會化;要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完善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聯動機制,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智能化、精細化管理。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營造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中小學校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組織學生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學生的環境衛生意識。
車站、廣場、旅遊景區(點)、集貿市場、大型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
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宣傳內容。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倡導和鼓勵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村)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和投訴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接到舉報和投訴之日起七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投訴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和網絡服務平臺,並向社會公布。
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或個人承擔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區域。
建築物、設施或者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責任區域的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但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從其約定。
依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二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市容整潔,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塗寫、刻畫、懸掛、堆放、占用和停放車輛;
(二)維護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維護環境衛生設施,不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等導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汙染源,及時清除影響交通的冰雪殘留物;
(三)勸阻責任區內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被勸阻者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