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行為簡稱行政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對稱。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目的而行使行政權力並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行政行為的性質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
擴展數據: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最重要的抽象行政行為,因此與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活動相比,被稱為行政立法。
它具有以下特點:
1.附屬地
行政立法從屬於權力機關的立法。在法律體系中,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從屬於憲法和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
2.立法性質
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授權,以國家名義制定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行為規則的活動。因此,這是壹項立法活動。
3.行政性質
行政立法的立法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法本質上是行政機關通過制定法律規範來調整行政事務,實現行政職能。因此,屬於行政活動。
(二)行政立法體制
行政立法體制是指國家行政立法機關的體制及其立法權限的劃分。中國的行政立法體制和權力機關的立法體制壹樣,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每壹級又包括若幹不同的立法層級。
1.中央行政立法。
指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1)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
2.地方行政立法。
是指省、自治區和所轄市的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城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地方性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地方行政立法是我國立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規章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其效力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網。
第三,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特定對象和事務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的主要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和客體的特異性
行政執法主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行使行政權力。執法的對象也是特定的、具體的相對人或事,是具體的、不可替代的、不可選擇的。
2.內容的合法性
行政執法的內容是直接對特定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處分。這種處分表現為為相對人設定權利或義務;或者取消權利,免除義務。相對人無權反抗,也無權反抗。同時,無論采取何種形式的行政執法,都必須有法律法規的依據。
3.形式的多樣性
行政執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種類繁多。行政機關有較大的選擇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適當的手段和措施。
以下是幾種重要的執法形式:
(壹)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賦予相對人從事法律禁止的事情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
1.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都是行政機關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制度。兩者有明顯的區別: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取消相對人的法定禁止,同時賦予相對人從事壹般禁止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行為。使其能夠執行某項活動。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確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存在。它既沒有解除法律的禁止,也沒有賦予行為的權利,所以行政確認不屬於創設權利的行為。特定的法律關系壹經行政機關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除了主管部門,沒有人能否認或推翻它。
2.行政許可的種類
行政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壹項法律制度,適用領域廣泛。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許可可以有多種分類方式。
(1)根據許可的範圍,可以分為通用許可和專用許可。
(2)根據許可是否附加義務,可分為權利許可和義務許可。
(3)根據許可享有程度,可分為獨占許可和* * *相同許可。
3.行政許可的效力
行政許可的效力壹般體現在許可或執照的效力上,主要表現為:
(1)證明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持有人能夠證明其權利是依法取得的,其活動是經有關機關依法許可的。
(2)確定力。許可證和執照的內容和範圍,行政機關和許可證持有人不得隨意變更,任何變更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3)約束力。許可證或執照對許可證持有人和行政機關具有法律約束力。許可證持有人有義務在許可證和執照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活動不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負責保護許可證持有人在許可證範圍內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