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好處是公平。眾所周知,國際仲裁機構通常由獨立的組織組成。發現於1923,總部設在巴黎和斯德哥爾摩,例如,國際商會(IC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等等。他們不是政府的人。然而,壹個國家的法院通常被視為國家政府的壹部分,由當地人民的財政和意願支持,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跟不同國家法院有* * *意見,不同關稅和語言背後有偏見的司法部總有點事。
國際仲裁的另壹個重要好處是,當事人可以免費縮短仲裁的地點、時間和方式,這被認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例如,國際商會是最著名的國際仲裁機構之壹,它有自己的規則,在當事人選擇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辯論解決的方法將適用於他們的論點。與國際商會壹樣,斯德哥爾摩商會在選擇仲裁員應遵循的適用程序規則時考慮到了重要的當事人意思自治。這樣的共同原則使得國際仲裁越來越被國際商界所接受。比較方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規則。
創建國際仲裁的另壹個重要原因是,許多多邊會議是受歡迎的,地方多邊會議和壹些雙邊會議肯定仲裁的裁決將得到承認,並可以在批準的國家運作。目前,最流行的公約是1958紐約公約,已被壹百多個國家采用。根據1927日內瓦會議和1923日內瓦議定書,它成功了。根據第3條,縮短每個州"將符合獎勵附屬領土的程序規則,並承認仲裁裁決具有約束力和管理它們."有壹些重要的多邊會議。比如巴拿馬或者1975年發布的北美和中南美洲之間的1975國會,有時被描述為紐約國會的翻版,歐洲人或者1961年4月21日在日內瓦通過的日內瓦國會。來自中東的美國也壹直願意在仲裁領域相互合作,他們合作的最發達階段是實施安曼會議以上的14和4月份的1987。我們可以發現,世界各地幾乎都包括了與商事有關的公約和國際仲裁裁決的執行。如此廣泛的國會團體對國際商業界的國際仲裁充滿信心,使得國際仲裁更受歡迎。
還有壹些其他明顯的好處,比如私人的,最終的,開銷少的。壹般來說,國際仲裁是基於第二類的利益,這將是有爭議的解決辦法。雙方可以友好交談。相對於普通訴訟,仲裁應該是最後的。壹旦發出,雙方都應該運行獎勵。此外,國際仲裁通常比國際訴訟便宜。
事實上,國際仲裁機構在解決那裏的國際爭端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仲裁機構也盡力修改自己的規則,造成更多的問題。隨著亞太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商務糾紛出現了。自1994以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每年處理約1000起新情況,其中絕大多數是涉外糾紛。1991年,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競賽用中文和英文作為SIAC進行國際仲裁的較好部分來印刷其通訊和獎勵。更重要的是,它采用的是國際仲裁(IAA),依據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布的國際商事仲裁1985模式的法律。
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發現,國際仲裁在國際商事和千變萬化的國際商事仲裁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方式似乎幾乎相同。他們總是關註聚會?自主。他們繼續修改仲裁規則,以便給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在某種程度上,規模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是沒有內在的變化。眾所周知,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利益。因此,如果壹個機構想要增加其在國際仲裁中的作用,它必須找到現有的真正缺點並加以克服。
說到上面,仲裁比訴訟有那麽多好處。但它仍然有非常嚴重的缺點,而且眾所周知,主要缺點是成本和延遲。特別是隨著數字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似乎被拋棄了。大法官蘭德先生曾經說過:仲裁程序已經感覺到了嗎?因為在訴訟過程中也有類似的缺點。人們認為仲裁程序並不比訴訟程序更煩人。
仲裁仍然緩慢且不方便。
仲裁通常需要數年時間。雖然可能比訴訟短,但對於新的數字傳輸技術社會的快速發展來說,時間太長了。如果它處理高科技情況,仲裁將成為壹個不令人滿意的程序。Paul D. Carrington曾經說過:幾年前,他遇到了壹位來自舊金山的律師,他參加了關於開始24次亞洲之旅的決議的辯論。他將向仲裁人報告,仲裁人將聽取證人壹周的證詞。目擊者來自亞洲和北美的不同地區。這種情況雖然是很極端的例子,但某種意義上反映了真相。仲裁當事人住在不同的國家,仲裁機構設在另壹個國家,也許仲裁員也住在其他國家。他們都要在某個時間某個地點見面,但可能要很久才能在壹起見面。比如壹方在中國,另壹方在巴西;仲裁員居住在澳大利亞、俄羅斯和美國。仲裁委員會將選擇在斯德哥爾摩的壹方。可能在中國辦派對簽證需要很長時間,和在巴西辦派對壹樣。所以他們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開始聽,可見有多不方便。在某個時間,聽證會將舉行幾次。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糾正主管的錯誤,可能需要暫停聽證,在另壹個時間服從。但這樣的中斷會延長程序,使它更不方便。“仲裁比判決快”的絕對要求只是不再成立。
仲裁還是很貴的。
仲裁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1)仲裁員費;(二)仲裁員的差旅費和開庭室的租金;(3)立場檢查或聘請專家協助仲裁員的費用;(4)訴訟費。
在這些費用中,訴訟費通常是從整個費用的大部分開始的。因為法律是最復雜的,當事人必須指定壹名律師來處理糾紛,除非是非常簡單的案件。律師費主要看代理花了多少時間。程序持續的時間越長,費用就越合法。同時,糾紛往往與專業知識有關,仲裁員必須指定專家進行評估。雇傭這些專業人員的成本非常高。此外,當事人及其律師和仲裁員通常居住在不同的國家,他們必須在國際上旅行以處理糾紛。交通系統的成本也很高。因此,緩慢的仲裁處理會浪費時間和更高的費用。
目前,由於這些缺點,仲裁近年來從其他可能對決議產生爭議的新工具(美國存托憑證)中被使用,如談判、調解、安撫重要競爭和微型實驗。這些美國存托憑證機制壹直被作為仲裁的其他可能手段或補貼提出,並完全取代了它。因此,仲裁機構必須利用新的數據傳輸技術的好處來減少不便和降低成本。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在經濟增長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使網上仲裁成為可能和必要。網上仲裁的好處顯而易見。第壹個是方便。互聯網為各方創造了遠距離溝通和交易的新機會。與此同時,物理上相距遙遠的各方之間的這種通信或交易爭議的可能性也在不斷增加。在線設備可以消除距離障礙。當事方及其律師和仲裁員沒有必要從地球的壹端跑到另壹端。第二,加快速度。速度等於時間之前分開的距離。消除互聯網和使用互聯網之間的障礙將提高媒體解決爭議的速度,並可指導爭議解決程序。第三,實惠。因為職位和旅行的費用減少了,而且開始工作的時期減少了,仲裁費的意願也減少了,所以總額減少了。
支付意願轉變為可承受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