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利用戶外場地、建築物、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設施設置展板、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轉裝置、燈箱、廣告欄、地名標誌、宣傳欄、實物模型等廣告;
(二)在施工現場利用建築物、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亭臺樓閣、圍欄(塊)、模型繪制、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三)企業、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設置標明本單位名稱、字號和標識的招牌設施的行為;
(四)其他戶外廣告行為。第四條戶外廣告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美觀協調、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規劃、大型戶外廣告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濱城區、沾化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設置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
市開發區管委會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其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監管、規劃、氣象、價格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設置和維護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後實施。第七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規劃和技術規範。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使用節約能源、符合環保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汙染、光汙染和遮擋陽光等不良影響。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在廣告格式右下角標明批準文號、廣告發布單位和聯系方式。第八條利用公共場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建築和其他公共財產資源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經營權。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進行商業廣告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收取標準繳納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費。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二)占用或者影響無障礙設施的;
(三)妨礙生產或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市容或建築形象;
(四)遮擋山體、水域、綠地,影響城市景觀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及綠化設施;
(六)位於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七)在危險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和設施上;
(八)設置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
(九)設置在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頂部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大型商業建築可以預留墻面廣告位,其他建築不得設置墻面廣告。第十壹條申請大型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廣告經營資格證書;
(四)戶外廣告場地使用權證明;
(五)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空間設置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