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項目的造價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適用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其他工程建設費、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計入的其他費用。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造價計價依據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用於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1)投資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預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價格;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估價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壹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壹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第八條統壹定價依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發布。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和概算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聯合下達。
統壹計價依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建設工程。第九條行業估價依據由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布。影響工程價格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組成及相關費用應符合統壹計價依據的技術要求。
行業計價依據適用於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項目。第十條壹次性補充估價的依據由項目所在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布,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次性補充計價依據適用於特殊情況下需要補充計價依據的建設工程。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為依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程技術及市場條件相適應。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第十二條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技術和管理狀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編制企業定額,用於企業內部的計價、成本核算等活動。第十三條鼓勵開發和應用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
在本省統壹定價基礎上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計算機軟件,須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後,方可銷售和使用。第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和分析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工程價格、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動趨勢等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數據庫,提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章造價計價的確定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下列內容:
(壹)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
(二)編制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三)商定和調整工程合同價格;
(四)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和工程計價依據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經批準的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是控制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按照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分別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文件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工程條件、設計文件、造價計價依據和有關資料,並考慮從準備期到建設期的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