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的含義是,在被判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在我國,僅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定罪”。壹個是“推定無罪”,壹個是“不能確定有罪”,看似壹樣,但差別不小。不能確定有罪,其實還有壹個潛臺詞,就是不能推定無罪。
但是無罪推定在中國並沒有完全適用。根據新刑訴法的原則,采取“疑罪從無”的原則。雖然這是中國刑事司法的進步,但“無疑”只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派生標準之壹。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主要區別在於: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壹項普遍原則和精神,它是抽象的,適用於判決前訴訟的各個階段,是壹種假設和態度;疑罪從無原則是壹個操作性原則,非常具體,主要適用於事實上有疑問的情況,是壹個解決辦法;無罪推定是指在判決確定有罪之前直接推定無罪;懷疑從來不是指在具體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做出有利於被告的推定,也就是把這個事實當作從未發生過。其實就是說與其冤枉無辜,不如縱容犯罪。當然,兩者之間的聯系也是顯而易見的,兩者都體現了“疑罪從無”的刑法思想
就我國而言,我國通過規定證據不足無罪釋放和存疑不起訴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嚴格來說,無罪推定制度在我國並沒有建立起來,因為無罪推定的含義就是在被判定有罪之前被推定無罪,而我國只是在刑事訴訟法總則中寫明“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在我國,要講實事求是的原則,能不臆斷就不臆斷。可以不確定有罪,但不意味著推定無罪,而是要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強迫嫌疑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訴訟沈默權。2.“疑罪從無”原則。又稱“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無法查明事實或者查明事實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判決,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力來保護行為人自由的功能的體現。當公安、檢察機關獲取的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時,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是理所當然的。即公訴方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告無罪。也就是說,“不能完全認證的事實不能轉嫁給被告,對被告不利。因此,對判決具有重大意義的事實有疑問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裁定。”即證據不足,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的處理。3.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由申訴人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因為被告人的權力遠小於國家機關,而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和執行能力遠勝於被告人的個人防衛能力和保護能力。因此,“在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並提出所有關於有罪的合理懷疑之前,被告始終被推定無罪。”
在中國,上述三項原則尚未得到明確界定。基於我國的國情和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客觀現實,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在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沈默權。而是重申,禁止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所有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進行量刑。同時,仍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真正完整地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該原則的合理內容,使其在揚棄過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兩者之間存在壹定的對立關系,需要妥善處理。如果為犯罪嫌疑人規定了沈默權,會影響被告人供述的獲取;對警察權力限制過多,會影響打擊犯罪的力度;犯罪控制不好會影響社會秩序,發展和改革都會成為壹句空話。另壹方面,如果壹味強調打擊犯罪,而忽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司法人員就會為所欲為,使人們對國家司法失去信任,後果同樣可怕。
內容提要:由於無罪推定原則目前在我國還沒有完全落實,所以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只有在無罪推定的理念下,他是否有罪才是由事實決定的。如果證據不足,就判他無罪或者不起訴,不推定他有罪,但也不推定他無罪。因此,“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是無罪推定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折中表達;無罪推定原則是指在被判定有罪之前被假定無罪。目前,無罪推定在我國還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只能通過折中的方式表現為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