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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什麽要求?

大致如下:

非煤礦山企業(通用版):

A.新應用程序: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或勘查許可證(礦山施工單位應提供建設部頒發的施工資質)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類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五)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專項資金已提取的證明材料;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文件(復印件);

(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的證明材料;

(8)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九)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證明材料;

(10)工作場所定期檢查證明材料、職業危害防治具體措施清單、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1)設備定期檢查報告和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2)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和監控措施;

(1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成立礦山救援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援隊簽訂的救援協議;

(14)安全評價報告。

B.延期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書壹式三份;

(2)過期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3)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委托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5)獲得國家、省、市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安全標準化證書的企業,提交證書復印件;

(六)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符合安全生產條件要求,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監管,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上述情況的證明函;

(七)對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提供安全評估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的證明函及相關材料;

(八)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整合和新建、改擴建建設項目“三同時”要求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和驗收資料;

(9)地下礦山:提交機械通風技術資料和主要提升設備定期檢驗報告;露天采石企業:提交使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資料;

C.變更申請: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壹式三份);

(2)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3)變更項目的,應提供項目原件及變更部分(復印件),其中:申請變更的主要負責人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主要負責人證明材料,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的,還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的,應當提交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此外,企業提供的信息類型如下:

(壹)除上述壹般信息外,露天礦山還需提供:

(1)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采礦設計和圖紙。圖紙包括地質地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二)符合有關規定並與開采規模相匹配的開采設計方案;

(3)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設計和爆破作業設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

(4)提升、運輸、提升、排水等危險性較大的礦山機械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該報告應在檢驗有效期內;

(5)壹般出入口溝渠、平硐、排水井口、工業場地等處防洪措施的文字和圖片。,其中深露天礦有專門的防洪設施;

(六)符合規範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可靠的攔洪、防洪、排水設施,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二)地下礦山除上述資料的通用版本外,還需提供:

(1)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符合實際情況的開采設計及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井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井下對比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電路圖等。

(2)出口設計圖;

(3)礦井機械通風,其風量、風量、風速的設計數據;

(4)設備定期檢驗報告,該報告應在檢驗有效期內;

(五)礦井井口標高、防水閘門設置及防治水害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型號及數量清單;

(6)爆破作業設計和操作規程,安全防範措施,嚴格的爆炸物品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歸還登記制度;

(七)符合規範的排土場設計方案,可靠的攔洪、防洪、排水設施,防止泥石流措施。

(3)除上述通用版資料外,地質勘探作業還應提供:

(1)地質勘探通訊工具及防護用品清單;

(二)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源等符合要求的倉庫消防設施、通訊報警裝置清單,安全防護措施和制度;

(3)勘探電氣設備漏電保護裝置清單及措施文本;

(4)鉆井工程安全裝置和設備清單及實際措施文本;

(5)隧道勘探工程設計、安全與健康專篇,安全裝置和設備清單及實用措施體系;

(6)地質測繪實用措施文本。

(四)除上述壹般資料外,陸上油氣勘探企業還應提供:

(1)油氣井、站、罐、倉庫、管道等油氣場所安全設施系統,各種裝置設備清單及使用制度;

(2)油氣廠、站、庫安全放空裝置的設計文本,油氣儲罐的設計符合規範;

(3)石油專用容器、專用濕蒸汽發生器、加熱爐、鍋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設備清單,並附定期檢驗報告;

(4)油氣廠、站、倉庫內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按《原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和《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執行;

(5)油氣管道設計文本及附圖;

(6)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爆炸物品儲存、運輸和使用制度;

(7)油氣鉆井井控設計方案(包括井控裝置和措施);

(8)對有自噴能力的油氣井進行測井、射孔、油氣測試、壓裂、酸化、修井作業時,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壓井和地面流程安裝,更換適合施工要求的井口裝置並試壓合格;

(9)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田需要提供評估和調查報告。提供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裝置清單和地面流程圖,制定防硫技術措施和防護措施。

(五)非煤礦山企業的獨立生產系統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合格證明材料;

(4)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證明材料;

(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8)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及清單;

此外;有煤* * *(伴)的非煤礦山還應提供:

(1)每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

(2)各煤層的自然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

(3)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6)尾礦庫只需提供以下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壹式三份);

(2)各類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安全投入符合安全要求、專項資金已提取的證明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的證明材料;

(七)尾礦采礦者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培訓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證明材料;

(九)工作場所定期檢測的證明材料、職業危害防治的具體措施和勞動防護用品清單;

(10)設備定期檢查報告和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11)重大危險源檢測、評價和監控措施;

(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成立礦山救援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援隊簽訂的救援協議;

(13)安全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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