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發生頻率低,不僅是因為國家對此類案件的嚴懲,更重要的是區域治安狀況的改善,但刑事案件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那麽,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條件是什麽?根據相關法律,刑事訴訟分為國家公訴和刑事自訴,但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但是司法活動會有壹個前提,所以刑事訴訟法中的起訴條件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訴訟活動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個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等)進行的訴訟活動。)在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案件的起訴分為國家公訴和刑事自訴。第壹,國家公訴的條件。國家公訴是檢察機關的特殊職權,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條件可分為實體條件、政策條件和程序條件。1.公訴的實質條件。實體條件有兩個: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已經查實以下事實:(1)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事實,不是法律行為或者壹般違法行為;(2)認定被告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而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態等;(三)認定犯罪嫌疑人實施某壹種或者幾種犯罪的事實;(4)認定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事實。查明上述事實,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明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已經查清:(1)單罪案件中,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不能查清的;(2)數罪並罰的案件,有的已經查明,符合起訴條件,有的不能查明;(三)無法查明作案工具和贓物的下落,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壹致,僅有少數情節不壹致,不影響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證據與案件事實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實施犯罪的可能。2、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實際需要,提起公訴有兩個程序條件:(1)檢察院對公訴案件有管轄權;(2)被告已存檔。3.公訴的政策條件。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起訴時,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被害人的態度和社會影響。如果妳認為起訴更符合公眾利益,妳就應該起訴;相反,不應提出起訴。二。刑事自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有符合條件的自訴人。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因受脅迫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法辨認,或者因老、病、盲、聾、啞等原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法當面辨認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是由自訴人的起訴引起的。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不介入,所以不存在公安機關偵查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自訴人在起訴時應明確控訴的對象。不能指定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還應當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罪名,請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3.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三類案件和具體自訴案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4.受害者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刑事訴訟產生的條件上面已經給出了比較詳細的回答。雖然司法機關會對案件的發生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但是被害人了解自己案件的訴訟情況才是解決自己問題的關鍵,所以我們不得不加強這種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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