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電子設備、網絡、軟件開發和維護管理;
(2)培訓和教育;
(三)專業技術鑒定、檢驗和測試;
(四)統計、論證、咨詢、研究;
(五)起草規劃、法規等文件;
(六)履行等行政執行輔助工作;
(七)政府法律咨詢服務;
(八)居家養老等社會服務;
(九)公務活動的組織和服務;
(十)物流服務;
(十壹)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項。第九條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不得外包。
對涉及政府行為的服務外包事項界定不夠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向同級機構編制、政府法制、財政、監察等相應管理部門報告的事項內容,審查其合法性和可行性。,確定後按本辦法執行。第三章服務外包程序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社會調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他們的需求,實現服務外包決策的民主和科學。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外包服務時,應當事先制定相關計劃。
服務外包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服務外包事項和依據;
(2)對承包商資質和條件的要求;
(三)資金及其來源;
(4)工作績效和服務質量的要求、評價程序和方法;
(五)監督方式;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相關內容。第十二條服務外包信息應當在寧波市政府采購網等公共媒體上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三條服務外包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條公開招標應當是服務外包的主要方式。
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回避應當公開招標的事項。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組織服務外包,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第十六條申請服務外包的承包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與服務外包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外包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論證並報同級政府批準後,行政機關可以規定承包商的具體條件。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和業績資料,並根據前條規定的條件和服務外包項目的特殊要求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