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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政府服務外包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政府服務外包,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機制,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質量,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外包政府服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服務外包,是指行政機關將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後勤服務等技術性勞動服務委托給具備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包方)履行並支付相應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四條行政機關服務外包應當遵守民法通則、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的原則。第五條符合條件的承包商均可參與服務外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或限制承包商進入服務外包市場,不得對其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第六條在服務外包活動中,行政機關的相關工作人員與承辦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承辦人認為行政機關有關工作人員與其他承辦人有利害關系的,也可以申請回避。第七條鼓勵成立服務外包行業協會,開展業務培訓,培養專門人才,制定服務項目標準和行為規則,引導和規範服務外包項目管理活動,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和市場健康發展。第二章服務外包範圍第八條下列事項可以外包:

(壹)電子設備、網絡、軟件開發和維護管理;

(2)培訓和教育;

(三)專業技術鑒定、檢驗和測試;

(四)統計、論證、咨詢、研究;

(五)起草規劃、法規等文件;

(六)履行等行政執行輔助工作;

(七)政府法律咨詢服務;

(八)居家養老等社會服務;

(九)公務活動的組織和服務;

(十)物流服務;

(十壹)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項。第九條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收費、行政確認、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不得外包。

對涉及政府行為的服務外包事項界定不夠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向同級機構編制、政府法制、財政、監察等相應管理部門報告的事項內容,審查其合法性和可行性。,確定後按本辦法執行。第三章服務外包程序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社會調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了解他們的需求,實現服務外包決策的民主和科學。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外包服務時,應當事先制定相關計劃。

服務外包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服務外包事項和依據;

(2)對承包商資質和條件的要求;

(三)資金及其來源;

(4)工作績效和服務質量的要求、評價程序和方法;

(五)監督方式;

(六)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相關內容。第十二條服務外包信息應當在寧波市政府采購網等公共媒體上發布,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第十三條服務外包采取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條公開招標應當是服務外包的主要方式。

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回避應當公開招標的事項。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組織服務外包,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第十六條申請服務外包的承包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與服務外包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外包項目,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牽頭論證並報同級政府批準後,行政機關可以規定承包商的具體條件。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和業績資料,並根據前條規定的條件和服務外包項目的特殊要求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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