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利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是指教師可以自行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相應行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國家以強制手段保障其權利的實現。《教師法》第7條規定了中國教師的權利。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主要是指教師可以根據所在學校的培養目標組織課堂教學;根據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和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和具體內容上進行自主改革、試驗和完善。除依法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在職教師的這壹合法權利。
2.學術研究權。
教師有權從事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加入專業學術團體和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教師有權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撰寫學術論文或著作,依法成立或加入學術團體,發表自己的觀點,開展學術爭鳴。
3.指導評價的權利。
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有權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處於主體地位的基本權利。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發展和特點,因材施教,對學生的特長發展、就業和升學給予指導;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和勞動給予客觀、公正、適當的評價;教師有權使用某些方式和方法來促進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教師行使這壹權利。
4.報酬權。
教師有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權和勞動者休息權的體現。主要包括教師有權依據國家法律和教師聘用合同的約定,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退休等各項福利待遇和優待,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民主管理。
教師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是教師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在教育領域的具體運用。保障教師行使這壹權利,可以調動教師教育教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對學校和其他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和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討論學校發展和改革等重大問題;教師有權指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教師有參與教育民主管理的權利。
6.接受進壹步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這是教師接受繼續教育、不斷豐富和發展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障教師繼續培訓權的順利行使;教師有權參加符合法定學術標準並達到更高教育水平的繼續教育或側重於拓寬知識面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規劃,采取多種方式,開辟多種渠道,為教師參加繼續學習和培訓創造條件和機會,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
教師的義務
教師義務是指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必須履行的職責,表現為教師必須或者不得不做壹定的行為。《教師法》第8條規定了教師在以下方面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
教師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基本行為準則。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培養學生的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他們成為守法公民。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以高尚的品質和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思想素質、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的形成產生積極的影響。這既是教師自身的行為準則,也是法律要求的基本義務。
2.完成教育教學的義務。
教學是教師的工作。因此,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規章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教學工作計劃,履行聘任合同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職責範圍內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思想道德教育的義務。
老師的工作就是教書育人,通過教書來達到育人的目的。因此,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並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教師要自覺結合自身的教育教學職業特點,把德育貫穿於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不僅是思想政治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壹位教師的基本義務。
4.關心和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義務。
教師要關心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個性,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熱愛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教師應該平等對待所有學生,特別是尊重每個學生的人格尊嚴,幫助他們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為他們的全面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特別是對於有缺點有錯誤的同學,要熱情幫助。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不歧視學生,不侮辱、體罰學生。對於極少數拒不改正,犯了嚴重錯誤,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以威壓人。教師違反本法規定,對學生進行侮辱或者體罰,經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的義務。
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有義務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讓學生身心健康成長。教師應當制止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有關的活動中侵犯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們也應該批判和抵制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這不僅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教師義不容辭的義務。
6.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的義務。
教師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國民素質的重任。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知識的更新速度在加快。據美國科技預報員詹姆斯?馬丁預言,19世紀人類知識每五十年翻壹番,20世紀上半葉每五年翻壹番,現在每兩年翻壹番。因此,作為壹名教師,要想勝任,跟上時代的發展步伐,就需要不斷學習,加強自身的思想道德修養,提高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