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沒有專門的婚姻法。規範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法規可以在其民法的“親屬”和“繼承”中找到。日本規定結婚應以當事人意願為準,無需父母同意。男18周歲以上,女16周歲以上,可以登記結婚。日本公民之間締結婚姻沒有法律障礙,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但如果不登記,其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二)離婚必須滿半年,方可再婚。日本公民協議離婚,也登記。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壹致,需要到法院進行裁決。離婚半年後,可以重新登記結婚。在日本協議離婚不涉及財產,財產問題由專門法律規定。
(3)韓國只有婚姻法規。韓國和日本壹樣,沒有專門的婚姻法,但是有專門的婚姻條例。韓國公民的婚姻必須像日本和中國壹樣進行登記。韓國規定年滿20周歲的男女可以申請結婚登記,但年滿16周歲的也可以在雙方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申請登記。
(4)日韓同居法律不保護。日本和韓國都規定,男女之間的婚姻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得到法律認可,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婚者或已婚者與第三者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已婚者與第三者同居不能登記戶口。但是,如果同居後有子女,已婚者可以收養其非婚生子女。上述兩國也不從行政上幹涉公民間的同居,認為其屬於私法範疇,是個人的民事行為。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構
(壹)日本的婚姻登記不限於戶籍所在地。日本共有47個市、縣、町、村。日本公民、日本公民與外國公民之間的結婚或離婚登記,可在其出生地(原籍)、常住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市(鎮、村)政務大廳進行登記,登記工作由其戶籍科辦理。
(2)婚姻登記和戶籍管理屬於同壹個部門。在日本,婚姻登記是市政府戶籍科的責任。婚姻登記與戶口登記同時進行。市政府在批準結婚登記時,會進行戶籍變更登記,即在雙方戶口簿上註明其配偶姓名及相關信息。日本的這種婚姻戶籍制度,使得公民個人的婚姻狀況在戶口本上的記錄非常詳細。正是由於日本實行戶籍和婚姻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日本公民的婚姻狀況非常明確,不會出現重復結婚登記的情況。所以他們確信在過去的二十年裏日本沒有重婚。
(3)韓國公民之間的結婚或離婚登記在其居住的自治市或區政府的政務大廳進行。韓國沒有市壹級的登記(直轄市除外),婚姻登記工作和日本壹樣,和戶籍結合,由文官階層(即公務員階層)辦理。
(四)日韓公民與外國公民的婚姻登記與國內公民相同,不分國內、國際(涉外),由同壹登記機關辦理。
三、婚姻登記的幾個特別規定
(壹)申請結婚登記時,壹方可以在場。在日本登記婚姻時,婚姻雙方需要填寫結婚(離婚)登記申請表,並提供各自戶籍的藤本,但並不是絕對要求雙方必須到場,壹方可以提交自己戶籍的申請表和藤本。雙方因故不能親自提交報名材料的,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提交。因為日本的受理機關會跟我核實。此外,日本法律還規定,如果有人偽造公證文書或冒充對方簽名,進行重婚或離婚登記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登記的結婚或離婚無效。同時,根據日本刑法規定的“失信罪”,詐騙者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所以沒有人會在這些事情上偽造對方的簽名。
(2)日韓婚姻登記不當場辦理。日本受理結婚登記的戶籍課程,要經過1周的個人基本信息審核,尤其是對方不在場申請確認,無誤後才能進行結婚登記。登記生效後,登記機關(如果是在婚姻當事人的住所地)通過計算機網絡將婚姻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傳送給其他兩地(即出生地和現工作地)的戶籍管理部門。
在韓國,婚姻登記申請的辦理時間,雙方在同壹轄區的為4天,壹方不在轄區的為10天,其中壹方為外國公民。
(3)在日本,公民結婚或離婚登記不收登記費,只收證明費。日本法律不需要專門的結婚證進行登記,所以沒有類似中國的結婚證和離婚證。但婚姻當事人登記結婚後需要留下紀念品的,可以要求登記機關出具受理結婚證明,登記機關也會出具受理結婚證明,但要收取受理結婚證明的費用。結婚受理證有兩種。壹種是在電腦上直接打印在A4紙上,費用是350日元。另壹個是書法家寫的結婚接受證明,稍微貴壹點,1400日元。日本的結婚離婚受理證明在法律上只是證明登記機關受理了這對夫妻的結婚離婚登記,並不能證明這對夫妻現在的真實婚姻。比如壹對情侶20年前在登記處登記結婚,但這20年裏會有很大的變化。他們可能早就離婚了,甚至有的當事人已經結婚離婚多次,現在還沒有配偶。20年前的婚姻受理證明(比如中國的結婚證)根本無法證明現在的婚姻狀況。所以在日本,接受結婚證書只是壹個紀念,並沒有法律意義。大部分人在申請結婚登記批準後,不再去登記機關領取這個結婚受理證。當事人需要證明真實婚姻狀況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數據庫中的戶籍記錄出具戶籍證明。這是日本真正的結婚證,因為這個證是真實婚姻狀況的記錄。日本弱化證書的作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就是說,在日本沒有人會為了壹張結婚證而采取任何手段去欺騙或者偽造證明。開具這種證明不是免費的,但費用和證明壹樣,戶口登記機關在開具這種證明時也收取350日元(A4打印紙)。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部分。
(4)日韓公民結婚沒有婚前醫學檢查程序。日本負責婚姻登記的官員不太明白為什麽需要婚前醫學檢查。在日本,相關知識在中學早期就開始教育,讓年輕人及時掌握相關知識,正確對待性和婚姻。據報道,日本學齡青年同居人數已上升至66%左右。由於經濟獨立和害怕婚後失業,大多數女性選擇同居但不結婚。日本女性的平均結婚年齡越來越大,從20.3年前上升到現在的26.8歲。而且他們中有相當比例的人婚後不馬上生育或者不生育,怕生育影響繼續工作。日本和韓國從未要求婚前檢查,也沒有將結婚與生育掛鉤。因此,政府沒有要求結婚時進行婚前檢查。已婚男女在同意結婚前不要求對方進行婚前檢查。此外,據報道,日本公民更重視個性化的孕前咨詢,夫婦通常會在生育前咨詢相關的專業醫生,這是他們確保孩子能夠優生優育的壹項非常重要的措施。
第四,日本的國際婚姻數量在增加。
到2002年底,日本的國際婚姻(在中國指涉外婚姻)增加到27萬多,其中近70%來自中國、韓國和朝鮮。據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統計,以國際婚姻壹方配偶為由申請定居日本的人數占申請定居總人數的14%。大阪從65438到0996,有2萬多對壹方是中國人的國際婚姻,主要集中在上海及其周邊地區。由於日本普遍存在年輕女性不結婚或不早婚的現象,40歲以上的男性很難找到30歲以下的女性,所以他們都把目光投向了海外,跨國婚姻增多。
五、日本、韓國的婚姻登記工作。
(壹)先進的電子政務,帶來便捷的婚姻登記服務。據悉,日本是亞洲最早啟動電子政務的國家之壹。1993 10日本政府把政府信息化作為行政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制定了政府信息化推進計劃。2000年3月,日本政府啟動了“電子政務項目”,2006年10月,提出了“電子日本戰略”,目標是建立相應的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法規,實現電子政務。
韓國電子政務的發展基本屬於“政府主導”模式。2002年4月,韓國政府制定了壹項為期五年的信息促進計劃,即“電子韓國2006年”。該計劃將促進政府在線服務,加強個人移動服務和公眾參與決策過程。目標是到2006年,所有公共行政服務都將在網上提供,所有公民和社區活動都將在網上提供。
日本和韓國的電子政務系統在運行中顯示出許多優勢:
(1)統壹高效的戶政、婚姻管理電子政務,為婚姻當事人提供省力、省時、方便、快捷的婚姻登記服務。過去,為了登記結婚,居民必須去市和區政府領取相應的表格,然後填寫並提交給市和區政府。所有的檢查和處理程序都是手工的,需要多次往返。現在,居民申請結婚登記時,可以從全國統壹管理系統的互聯網上下載電子結婚申請書。受理申請後,通過互聯網進行確認並提供相關證明和批文。對於申請人來說,所有手續都可以通過互聯網解決。過去很多時候做不到的事情,現在只要1次就能搞定,甚至坐在家裏或者辦公室,而且基本不受地域限制。
(2)大量的系統數據保證了婚姻狀況的準確性和正確性。龐大的數據管理系統保證了政府電子政務的有效實施。在日本和韓國,政府高度重視與公民相關的同性信息,建立統壹的數據庫,充分發揮各種政府數據庫的功能,推動各部門對數據庫的補充、開發和應用。這種詳細的人口統計數據和詳細的婚姻戶籍管理信息在線電子共享,使得婚姻登記審查工作快速準確。並保證公民對婚姻、戶籍、出生等條件證明的需求。
(3)實現行政信息享有,有效解決法律問題。日韓政府部門的資源保證了各類數據的真實性。在各種事務中,政府不審查(或承認)當事人持有的婚姻受理證明,而是根據系統數據對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進行驗證。這種做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避免了我國婚姻管理中常見的冒名頂替騙取結婚證、找人說情或領導幹預非法獲取結婚證,甚至幹脆偽造假結婚證,結婚證無法證明真實情況和婚姻狀況等情況。我們的法律問題在日韓都是因為管理的信息化和各部門數據聯網資源共享而避免的。
(2)婚姻登記機關與戶籍機關的整合也是有效推進婚姻登記的良性機制。在日本和韓國,婚姻登記機關和戶籍登記機關都是合二為壹的。這種機制非常有利於以人為主體的政府事務管理。婚姻和戶籍是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婚姻的產生和解體必然涉及戶籍的相應變化。政府戶籍部門(或民政部門)在受理結婚申請時,會同步從系統中調出當事人的戶口簿進行核對,在批準結婚時將夫妻雙方的基本信息記錄在戶口簿上。如果當事人在申請時有虛假行為(如虛報年齡或稱配偶未婚等。),可以在戶口本上查到,拒絕及時登記。兩者合二為壹,既減少了重復的程序,又減少了政府行政人員。更重要的是,這個管理系統達到了管理的真正目的,即公共服務的快捷性和行政管理的準確性。這種管理體制正是我國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吸收的。
(3)政府設立的辦事公開制度和政務大廳,提高了政府的辦事效率。日本、韓國的市政府或區政府壹樓大廳都是政務大廳,戶籍部門(或民政部門)負責涉及公民基本問題的行政事務,如婚姻、出生、死亡登記等。除了政府公開網站供市民查詢外,政務大廳還將所有程序公開,接受業務咨詢。發證的收費也是清晰公開的,保證了政府管理的公平透明。在日本和韓國,不存在政府通過辦理公共事務亂收費或收取各種服務費用的現象。日本政府處理公共服務所需的經費是財政性的,包括各種行政開支和數據庫維護。我們代表團專門觀察了日本、韓國的政務大廳的婚姻登記等公共事務,除了收證書、認證費,從未發現其他收費服務,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六、日本、韓國對我國婚姻登記管理的考察。
2003年8月,國務院頒布《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婚姻登記由單位出具證明的做法,將婚姻改為無配偶雙方簽署聲明;增加了重新登記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的規定。這些改革措施適應了時代的要求,充分體現了政府堅持公共服務、以人為本、依法辦事、效率優先的原則。但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壹些難以解決的法律法規問題。
比如單位證明已經取消,但公民在境外購房、銀行貸款、結婚等民商事活動中仍需要婚姻狀況證明;又如:由於婚姻登記缺乏整體的系統化管理和準確的婚姻數據,公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這給雙方都不在戶口所在地工作的婚姻當事人帶來了壹些不必要的麻煩,也帶來了因補辦登記、冒領結婚證、偽造假結婚證而導致的婚姻登記效力難以重新認定等法律問題。此外,認定當事人婚姻是否合法的最重要依據是婚姻登記的原始檔案記錄,這也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最直接、最準確的證明。它不僅在我國的婚姻管理工作中被忽視,而且隨著司局、機構、人員的變動和調整,也失去了很多。到目前為止,能夠完整保存婚姻登記檔案20年的登記機構非常少。由於其在過去幾十年中的各種變化和假證的泛濫,結婚證無法與真證區分開來,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的需求逐漸增加。因為我們沒有數據庫,沒有信息聯網,所以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壹個難題。由於絕大多數基層登記機關沒有實行信息化管理,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階段,不僅無法保存準確的信息,還存在隨意更改、弄虛作假或大量丟失檔案的情況。雖然壹些地方已經開始實施信息化管理,但是采用的制度不同。除少數省市外,大部分地方尚未建立完善的數據庫,也未能快速建立省際之間的聯網,更未能與戶籍管理部門的個人基礎信息進行聯動。因此,相關信息不能用於婚姻登記的審查和認證(缺乏聯系和及時更新也造成信息不準確和不完整)。不僅浪費資源,而且不能真正解決人民群眾對政府服務的需求。如果參照日本、韓國的制度管理,實現人口、戶籍等信息資源共享,並在適當的時候修改相關措施,上面列舉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為此,應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1)盡快制定並實施“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方案”。用三年時間建立並實現各級婚姻登記處的信息化管理。要兼顧800萬至900萬對登記婚姻的特點和50年來近4億對登記婚姻的龐大數據,納入民政部整體規劃,爭取資金支持,建立全國婚姻登記管理銜接系統,實現省際聯網,建立以省為單位的數據中心;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解決配套資金,完成區域網絡配套工程。為提高政府管理現代化水平,實現婚姻登記網上申請程序、內部事務處理自動化、婚姻檔案管理數字化、婚姻證明系統化。這壹方案的實施和完成,將最大程度地解決各地人員配備不足的問題,同時可以有效解決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當事人虛假陳述的關註、無效婚姻和重婚的出現、無婚姻登記記錄出具證明的局限性和不準確性等問題。
(2)建立“婚姻登記與戶籍管理的有效合作機制”。這樣就避免了婚姻登記管理和戶籍管理分離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和工作中的諸多漏洞。目前,我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和戶籍管理分屬民政和公安兩個不同的部門。他們按照自己的流程獨立工作,他們的信息和資源相互隔離,導致服務公眾的局限性和不準確性。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管理只是簡單地實現信息化,沒有對政府的組織結構和行政業務流程進行重組和改造,所以電子政務非常有限,仍然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公眾的需求。當然,我們也看到短期內很難達成統壹的管理機制。因此,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合作機制,可以將傳統的政府管理機制和運作模式部分整合到信息管理領域,實現婚姻登記管理和戶籍管理壹體化的良性機制。逐步實現與戶籍、計生等橫向部門的網絡互動系統,確保婚姻登記信息的準確性。從而逐步改革發證工作,逐步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和婚姻數據庫中的最新記錄,隨時出具準確有效的婚姻記錄證明,解決婚姻當事人和有關部門對婚姻狀況證明的需求,切實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因騙取結婚證和部分當事人為個人目的非法騙取結婚證、離婚證而產生的壹系列法律糾紛。既能防止非法婚姻,又能遏制重婚。
(3)協調解決婚姻狀況證明收費問題。參照日韓的做法,婚姻登記處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收取與開具證明相同的費用,以彌補基層婚姻登記處辦公經費的不足。無論是在日本還是韓國,結婚登記都不收登記費,但是要收辦證費,中國也是這樣。中國也是結婚登記不收登記費,但是發結婚證的費用和日韓壹樣(9元人民幣)。此外,由於形勢的變化,公民要求越來越多的婚姻登記處根據檔案出具未婚證明。政府登記機關也應有責任為當事人出具上述證明,但也應借鑒日韓的做法,收取與結婚證相同的費用,以緩解行政經費的不足。充足的行政經費也是保證婚姻登記處廉潔、高效、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
結語:關註以人為本的民政事業,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將婚姻登記從制度化管理轉變為人性化的政府公共服務,有助於我們更好地化解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