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托,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者的行為。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資格申請進行審批。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客戶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理財產品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明確內部部門和分支機構在理財產品代銷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銷售理財產品。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壹)為客戶做好信息披露、風險揭示和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接受客戶詢問、質詢和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客戶違約時的處置方案和應急安排;
(4)因理財產品的設計和運作以及客戶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證券公司在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時,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並對其購買理財產品的適當性進行評估。
證券公司認為某項理財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其適當性的,不得向客戶推薦該理財產品;客戶主動要求買入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定,客戶應當簽字確認。
客戶明確約定購買者範圍的,證券公司不得銷售超出客戶確定的購買者範圍的金融產品。證券公司應當以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合同當事人信息和理財產品說明書,全面、公允、準確地介紹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充分說明理財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征,並披露是否與理財合同當事人相關。
代銷的理財產品流動性和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費用或者難以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用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詳細披露理財產品風險特征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請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理財產品的設計、運作以及客戶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誇大宣傳或者虛假宣傳,誤導客戶購買理財產品;
(二)以抽獎、回扣、實物贈送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損益;
(四)使用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接收客戶代購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證券從業人員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的金融產品的信息以及公司內部與代銷活動相關的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