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014、13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年3月23日第壹次修訂)。5438+0.15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根據2006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等21部地方性法規第二次修正,條例的決定根據2020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22年3月24日《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四章產科服務
第五章生育支持措施
第六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具有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戶籍或者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促進繁榮、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提高婦女健康水平、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其他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與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對學生進行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促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促進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完善保障措施、完善考核、推進依法行政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逐步提高整體投入水平。
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的生育扶持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系統,密切監測生育狀況和人口變化趨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人口數據,共享人口信息資源。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四條提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不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再生育:
(壹)子女死亡或者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的,可以再生育等額子女;
(二)夫妻雙方戶籍和居住地均在邊境縣(市、區)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其他情形。
夫妻壹方在本自治區登記,另壹方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六條實行出生登記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過生育登記平臺進行網上登記,也可以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籍登記、醫療保險、社會保障卡申領等事項的聯辦。
第十七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第四章產科服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的投入,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普及優生優育科學知識,完善婚前醫學檢查、孕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出生缺陷幹預服務體系,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新生兒健康水平。
夫妻壹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由醫生提出落實避孕措施的醫學建議;懷孕且產前診斷表明其胎兒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公民有知情權和選擇避孕方法的權利。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壹條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享受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並符合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繳費後的剩余部分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條因計劃生育實施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需要進行復通手術的,所需費用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事故和並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器械的組織、供應、配送和管理工作,並協同同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計劃生育藥品、器械經營活動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和承擔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物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五章生育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扶持措施,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和教育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情況,出臺育兒補貼等相關政策措施。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為已生育的職工提供育兒補貼。
第二十七條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享受五天的產前保健假;生育後,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生育壹個子女給予60天產假,生育兩個子女給予70天產假,生育三個子女給予80天產假,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夫妻雙方在0至3歲期間,每年享受育兒假10天。
職工享受前款規定假期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除。
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建立健全假日人工成本分擔機制。
第二十八條女職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享受不超過12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其工資、津貼、補貼按總額的80%發放;享受哺乳假的員工,不影響晉升、調薪和計算工齡。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和育兒。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生育保險,保障參保女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工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推動建立和完善普遍的兒童保育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的服務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機構;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區提供托幼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二至三歲幼兒,適當延長在園時間;支持家政企業拓展托兒服務。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育服務業發展,按照規定對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推進承擔引導功能的公辦托育機構建設。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護理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托幼機構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托幼機構的設立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托幼服務的標準和規範,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托育服務規範化發展,加強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機構停辦等特殊情況的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安全監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開展嬰幼兒保健服務的指導和管理。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提供預防接種、疾病預防控制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第六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助的家庭,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規定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相關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和扶助政策。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七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證的當年起,每年發給120元保健費,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按以下方式支付:
(壹)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各自單位分別繳納50%;
(二)夫妻在同壹單位工作的,由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壹方有工作單位的,全額繳納;
(四)夫妻雙方為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鎮人民政府繳納;
(五)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繳納;
(六)夫妻壹方為農村居民,另壹方為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鎮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繳納。
第三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退休的,每個職工每月按照下列規定增發養老金,增發的養老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壹)依法只生育壹個子女或者收養壹個子女的職工,婚後沒有子女的,退休時增發5%的養老金;
(2)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二胎條件且只有壹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10%的養老金。
不享受前款獎勵且戶籍在自治區的城鎮居民,只生育壹個子女的,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參照全區上壹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5%,每人按月發放獎金。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高壹個檔次;已經達到最高等級的,按最高等級標準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四十條對獲得國家頒發的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壹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老年人福利和養老服務方面享有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獨生子女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護理假,具體辦法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