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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必須有辯護人嗎?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是非常重要的。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和減輕處罰,依法維護被告人的權益。那麽,刑事訴訟中壹定要有辯護人嗎?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第壹,刑事訴訟必須有辯護人辯護嗎?

涉及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殘疾人應當有辯護人參加,其他案件沒有強制要求。

該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辯護人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相關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看守所。

本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有關證據。”

三、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不應有哪些行為?

1,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證據。這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藏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證據。

2.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毀滅證據。“毀滅”是指焚燒、塗抹、粉碎、撕碎、丟棄或者用其他方法使證據消失或者不能再作為證據使用。

3.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偽造證據。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虛假的物證、書證,如編造虛假的文件、證件、塗改賬目,甚至偽造他人實施犯罪的物證、書證等。

4.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勾結。是指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共同被告人或者證人建立“攻守同盟”,串通辦案機關進行偵查。

5.威脅或誘使證人作偽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利益引誘等手段脅迫證人提供虛假證言的行為。,包括讓了解案情的人不如實作證,讓不了解案情的人提供虛假證言。

6.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是指影響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正辦案的其他行為。比如利用權力向辦案人員施壓,威脅自訴人撤回自訴。

以上知識是我對“刑事訴訟中是否需要有辯護人進行辯護”這個問題的回答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殘疾人應當有辯護人參加,其他案件沒有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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