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屬於被告知後才受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自訴人的事實和主張時,法院不會支持自訴人的請求。但如果有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則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事自訴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壹)告知處理情況
所謂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才受理的案件。被告知後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件。
4.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輕微刑罰的案件。需要註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的是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取決於被害人和他人是否有證據,或者證據在某種程度上是否充分。被害人等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件。通常,這種情況被稱為輕傷。
2.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件。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件。
6.刑法分則第三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以上八種情況,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拒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撤訴、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很多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害人提起公訴,最常見的有重婚、遺棄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準備好自訴書,同時要有充分的證據。
第二,對於刑事自訴案件,往往需要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時候就要知道如何提起刑事自訴。
1.刑事自訴首先要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對於超出自訴案件範圍的案件,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投訴或者反映;
2.其次,刑事自訴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三是必須符合關於管轄的規定,即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壹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行使);
4.最後,應提交帶有相關證據的書面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壹百壹十四條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壹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