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第五條公安消防監督員在監督檢查中,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法律文書:
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應詳細記錄,並由被檢查單位防火負責人和公安消防監督人員簽字,壹式兩份,分別存檔備查。
重大火災隱患,填寫《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並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填寫停產停業整頓通知書,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簽發,並視情況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檢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產委員會。
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對危險部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
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在通知發布後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第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整改期滿後進行復查驗收。審查驗收後,填寫《審查驗收意見》,並抄送相關部門。第七條對被檢查單位在整改火災隱患時,提出變通的防範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第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重大火災隱患建立檔案。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監督第九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生產、儲存、經營、購買、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嚴格執行審批制度。第十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申報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查申報表》及相關防火材料的審查,並出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查意見書》。第十壹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申請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審查其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駕駛證、押運員證、船舶運輸許可證是否齊全、準確、有效,並決定是否辦理準運手續。第十二條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按照商務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放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申請變更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種類和數量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四章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第十四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普遍審查、重點審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履行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和驗收的審批程序。第十五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對施工、設計單位申報的《建築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重點項目應在30天內審核完畢,壹般項目應在20天內完成,並出具《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第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未經消防審核或者施工中擅自變更消防設計的工程進行整改,並填寫《建築設計違反消防審核通知書》。第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參與重點工程的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後十五日內,由建設單位填寫《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第五章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第十八條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的單位進行核查、檢查,並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消防產品生產申請表、消防產品維修申請表和相關技術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生產技術條件(包括檢測手段)、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並填寫出具消防產品生產審核意見和消防產品維修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