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斑馬線上闖紅燈怎麽劃分責任?2004年5月9日20時55分左右,壹行人曹(均為化名)在宣武區南二環主幹道菜戶營橋東側由北向南行走。過馬路時,劉駕駛“奧拓”牌小橋車在主幹道左側第壹車道由東向西行駛。劉某發現曹某後,在采取制動措施過程中,客車前部接觸到曹某的身體,造成曹某當場死亡,客車受損。曹某家屬以劉、* *保險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首先,曹穿越二環路機動車道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和第62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紅綠燈、沒有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過沒有過街設施的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於極其危險的境地,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劉采取了剎車、鳴笛、避讓等壹系列緊急措施,基本達到了機動車駕駛人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做出的必然反應。但劉發現行人距離行人約100米,采取的措施是按喇叭和輕踩剎車,而不是及時踩剎車。在避讓行人時,他與行人同向,並且在采取措施的過程中,他相信行人可以快速向前,以避開其車輛。曹的違法行為和劉的應急措施* * *均構成減輕劉賠償責任的條件。減輕劉對曹死亡的賠償責任,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適當的。劉已為其所有奧拓牌小橋車在*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劉車輛的*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死者曹的近親屬負有法定賠償義務。終審判決,奧運車司機劉賠償死者丈夫吳俊發等四人各項損失65438+萬余元。劉反訴要求死者家屬賠償其修車費,得到法院支持,獲賠664元。案例分析: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時,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屬於過錯相抵。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侵權法中過失相抵適用的明確規定。過失相抵既適用於過失責任,也適用於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論是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適用過錯相抵。2007年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變化。本案中,該車駕駛人劉在看到車道內突然出現行人後,采取了剎車、鳴笛、避讓等壹系列緊急措施,基本達到了機動車駕駛人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作出的必然反應。應該說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或者即使受到嚴厲批評,過錯程度也很低,但曹沒有回應,壹意孤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劉雖已盡到註意義務,但未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被害人曹有嚴重違法行為,劉已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劉的責任。律師提醒,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可以進行過錯相抵。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時間的知識。如果您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我們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或者委托我們專業的律師幫助您走出法律困境。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