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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介入P2P業務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點對點網絡信貸平臺作為壹種新型的民間借貸模式,使擁有資金和金融投資理念的個人,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將資金借給其他有借貸需求的個人。P2P網絡信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加快了金融脫媒的步伐。近年來,得益於國內巨大的個人消費貸款和個人投資理財市場需求,隨著客戶互聯網使用的普及和P2P平臺自身實力的增強,行業呈現“爆發式增長”,平臺貸款年均增速高達300%。截至2012年末,其網上融資余額已達近10億元。

壹方面,P2P信貸平臺激活民間資本,利用大量社會沈澱資金,直接對接需要資金的個人和企業,不僅為小微企業解決了融資問題,還為客戶提供了增值服務。公眾網絡平臺的應用也在壹定程度上打破了“非法集資”和“非法經營”的魔咒。但需要註意的是,P2P信貸平臺的快速擴張也導致了操作流程不規範、監管缺失、擔保杠桿過高等壹系列風險。因此,放貸人血本無歸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近日發布了《互聯網金融發展狀況調查問卷》,對P2P平臺的運營情況、業務模式、運營流程進行調查,目的是全面了解P2P信貸平臺的運營情況,讓行業逐漸“陽光化”。

事實上,由於回報低、維護成本高,銀行對小微企業的服務熱情壹直不高。P2P信貸模式的介入,將小微企業客戶與個人資金客戶有效對接,使銀行壹方面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另壹方面通過收集客戶征信賺取中間服務費。由於自身業務的優勢,銀行提供P2P信貸平臺業務,在審核客戶資料、監控風控能力等方面都優於普通P2P信貸平臺。

那麽,如果商業銀行提供P2P信貸平臺,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筆者認為其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P2P信貸平臺未被納入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由章程規定,應報銀監會批準。P2P信貸平臺的經營範圍是金融中介,壹般不列入商業銀行的章程。銀行很難核實借款人資質的真實性。銀行只提供中介服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如實向借貸雙方報告貸款的有關情況,核實借貸雙方的身份和資金情況。

如果銀行沒有審查清楚借貸雙方的資質,壹旦雙方發生資金損失糾紛,客戶可能會找銀行追究責任。在實踐中,銀行很難結合網絡平臺廣泛的資金來源來查詢出借人的資金來源,這也在壹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平臺洗錢的風險。網絡平臺的開放性也增加了客戶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壹旦銀行未能查明客戶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戶很可能會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或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貸款,銀行提供中介服務可能承擔壹定的聲譽風險。此外,銀行提供信用評級服務的,也應對信用評級結果承擔相應責任。貸款人可能要對銀行的信用評級負責,因為他們信任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因此,如果銀行涉足P2P信貸平臺業務,為借貸雙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風險防範:銀行可以通過修改自身章程並報銀監會批準,或者通過投資平臺設立子公司等方式從事P2P信貸平臺業務,突破現有銀行的業務範圍限制。銀行應加強對客戶信息真實性的審核,通過線下審核或線上線下審核明確客戶資質,避免因借款人信息不實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銀行應通過要求客戶簽署承諾書的方式,將借款人的行為納入反洗錢監控範圍。銀行應通過加強系統建設和運營管理,嚴格客戶信息安全,增強客戶信息保護意識。銀行應從了解借貸雙方的情況入手,為其建立風險等級模型或引入擔保機制,向高風險客戶謹慎推薦借貸項目,防止客戶不誠信行為引發銀行聲譽風險。銀行在提供信用評級服務時,可以通過引入第三方評級方法來分散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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