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規定女生留短發,和女生留長發的人身自由有沖突。那麽,應該限制哪種權利呢?學校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完成國家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教育機構。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教育與教育的關系必然導致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時,必須接受學校的管理。
學校有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也是有限制的。首先,學校的自主管理權是以教育教學為目的而設立的,學校的自主管理權不能超越教育教學管理的範圍。學校以教育教學為目的,可以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學校規章制度,自主管理學生。其次,學校的自主管理權不能侵犯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學校根據學校章程制定的教育教學管理措施,不能不合理地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利,除非這種限制是教育教學管理所必需的。學生的個人權利和學校的自我管理權之間需要有壹個權衡。當學生人身權的行使危及學校自我管理權的行使和教育教學的統壹管理時,應考慮適當收縮學生的人身權,使學校實現自我管理權,順利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如果學校制定的管理辦法與學生人身權利的行使相沖突,且管理辦法並非教育教學管理所必需,不會影響學校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則應考慮收縮學校的自主管理權。
教育部修訂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第二條規定,學生應當穿著整潔、樸素、大方的服裝,不燙發、不染發、不化妝、不佩戴首飾,男生不得留長發,女生不得穿高跟鞋。教育部修訂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從法律上講,是強制性的還是指導性的?從規定的寫法來看,我覺得應該算是壹個指導性或者倡導性的規範,而不是強制性的規範。
因為制定這個規範的目的是為了教育和引導中學生規範自己的日常行為,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
從以上分析來看,學校強制女生留短發,限制了學生的人身自由權利。而且留短發不是教育教學的必要管理措施,方便學生洗漱穿衣,不影響視力。不應將其視為教育教學管理的必需品,而應理解為壹種倡導。
對此,應考慮適當收縮學校的自主管理權,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但如果學校在管理過程中能夠意識到學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之間的沖突,並對學生在學校的日常管理采取指導性規定,就不涉及對學生人身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