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將符合法定程序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三個條件之壹,極大地促進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行政訴訟法的關註。
我國法律法規建立了壹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在這裏,我來解釋壹下。
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聽取意見的制度。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2.起草審查制度。《立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法規草案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
3.出版系統。《立法法》第61、62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將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識別系統。65438+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3條第二款規定:“公安人員執行任務,查驗居民身份證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65438+1995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12條規定:“口岸檢驗、檢查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出示證件。”
2.通知系統。1996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檢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方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說明理由的制度。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4.回避制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5.學院制。《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聽覺系統。《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審判與執行分離。《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國務院6月發布《處罰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1997 11。
8.復議制度。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11種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9.司法審查制度。1989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此前,我國有120多部法律法規,不服行政機關決定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進壹步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
10.順序系統。199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除公安人員可以當場處罰的以外,其他處罰適用下列程序:(1)傳喚;(2)訊問;(三)取證;(4)裁決。這壹規定確定了處罰程序的順序,顛倒順序是違法的。
11.限時制。這是壹項行政程序制度,在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如國務院7月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條1994規定:“市、縣公安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通知申請人。”
分析中國法律法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1990之前,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處於非常薄弱的狀態;1990以來,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發展迅速,越來越多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或修訂時註重程序規範。特別是我國有幾部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行政程序制度。比如行政訴訟法,6月1990+00起生效;《行政復議條例》,6月1991日起施行(後被《行政復議法》取代,6月1999+00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部分,6月1995生效;1996 10行政處罰法等。除了《行政訴訟法》總體上屬於程序法,其部分內容屬於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分別規定了我國行政領域的幾大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使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向前邁進了壹大步。
這裏特別要提到的是,中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尤其體現了中國行政程序法制的壹大進步。該法第五章具體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壹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包含了表明身份制度、統壹格式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權利制度、聽證制度、審執分離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庭制度等許多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制度,體現了行政訴訟法的各項基本原則。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突破。可以說,《行政處罰法》已經並將繼續對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進壹步發展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最後,應松年提出了完善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議。
他說,中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制發展的必然結果。然而,我國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缺乏系統性。我國行政程序的法律規範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統壹的行政程序法,導致各行業、各門類的行政程序不壹致。除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基本統壹外,其他行政行為的程序不統壹現象依然嚴重存在。
2.處於次要地位。許多行政程序法律規範混雜在各種行政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以提供實體性規範為主,兼顧程序性規範,甚至有些法律法規仍然只有實體性規範,根本沒有程序性規範。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遠沒有解決。
3.強調事後程序,過於籠統。即使行政法律法規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範,但大多仍存在重視事後程序、忽視事前程序的問題,程序規範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也就是說,大多數行政法規往往只是簡單規定相對人可以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或者只是籠統、粗略地規定程序性事項,起草時缺乏對程序性問題的詳細分析和研究,法律法規中也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
4.法律責任不明確。大多數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程序規範,但沒有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這就容易造成法定程序得不到嚴格執行。
為了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應當建立和完善什麽樣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壹個應當認真探討的問題。我想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我的看法。
1.中國應盡快制定統壹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經提上了國家立法的日程。李鵬委員長在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為制定統壹的行政訴訟法創造條件。”我們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關於行政程序的法律,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也做了成熟的草案。可以說,我們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制定行政訴訟法的呼聲也很高,制定統壹的行政訴訟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2.行政程序法應列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要部門法。目前,中國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作為當務之急。雖然這壹制度的範圍難以界定,但不少學者認為,無論這壹制度的範圍如何劃分,行政訴訟法無疑是主要的部門法,並不是因為它帶有“行政”二字,與經濟無關。理由如下:第壹,行政訴訟法是對市場主體地位和權利的保障。第二,行政程序法是市場經濟所追求的效率和效益的保障。第三,行政程序法是建立全國統壹市場,進入世界統壹市場的保障。
3.中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型應該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護型。中國學者大多主張“合”,即根據中國的情況,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從提高公民民主法治意識的角度,公民的程序性權利應該得到保障。但是,中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就會影響經濟發展的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以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效率和維權都是非此即彼的想法,不可取。“合繁為簡”的具體思路是把效率和維權結合起來,兼顧維權和效率。這種類型的函數既不是完全有效的,也不是完全右保證的,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壹種中間類型。“組合重載”是適合中國國情的選擇。立法者應該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該得到多大程度的保障。要做到這壹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和維權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體現的是社會利益,而維權更多體現的是個人利益。處理二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範圍,以保護權利為目標,在效率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這壹原則可以簡稱為“效率對權利最大容忍原則”或“權利最大化原則”。因此,所謂“結合”是以效率為基礎,以範圍和限度、權利最大化為目標的功能型,故也可稱為“效率型權利保護型”。
4.在行政訴訟法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聽證制度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將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能否順利制定的關鍵。中國建立了三種不同的聽證制度。最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時舉行聽證,並規定了聽證的具體程序。二是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自然壟斷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制度;第三,立法法規定,起草行政法規時,可以采取聽證的形式。聽證制度在我國發展很快,但也存在很多問題:第壹,這三種聽證的主要區別是什麽?第二,在三次聽證會中,每壹次都應遵循什麽程序?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聽證制度在行政訴訟法中的確認將使聽取對方意見的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和參與精神得到很好的體現,因此它是行政訴訟法中壹項極其重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