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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和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方便殘疾人、老年人、受傷者、孕婦、兒童和其他社會成員(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獨立、安全地通行道路、進出相關建築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取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居家生活而進行的建設活動。第三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滿足行動不便者的實際需求,遵循實用、簡便、廣泛受益的原則。第四條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壹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實施情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管理、規劃、財政、通信、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各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贈和誌願服務。第七條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老齡辦、婦聯可以組織殘疾人、老年人、婦女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調查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八條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和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無障礙環境投訴舉報機制,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有權受理的部門,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二章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九條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新建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項目審批單位應當落實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要求。

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應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文件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十壹條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適用、便捷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城市主幹道、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配置無障礙設施,人行道路口和出入口應當設置緣石坡道;

(二)盲道鋪設應連續,並避開樹木(洞)、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

(三)公交車站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設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障礙者;

(四)售票處、服務臺、公用電話、飲水機等。在公共建築和歷史文物保護單位應當配備低級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築和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電梯、通道等處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住宅區應當安裝聲音報警裝置。

無障礙設施應當配備國際通行的無障礙標誌,標誌應當位置明確、清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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