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的告知程序如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可見,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也就是說,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存在違法事實,並且確實是當事人所為。2.對這壹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3.處罰相對較輕,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聽取當時人們的陳述和抱怨;4、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壹般程序:壹般程序的適用範圍:1。情節嚴重,即除對個人警告、罰款50元以下,對組織警告、罰款1000元以下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節復雜,即需要調查查明的處罰案件;3.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當場處罰的事實有不同意見,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壹般程序的具體內容:1。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相關權利。《行政處罰法》第32條和第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3.聽取陳述、辯論或舉行聽證會。《行政處罰法》第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被申請人當時要求舉行聽證,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4.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程序。決定程序主要包括壹般程序、* *同壹程序、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外,其他行政處罰應遵循壹般程序。壹般來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應當適用壹般程序。對於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認定違法事實上存在分歧,以致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也應當適用壹般程序。壹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調查取證。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堅持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既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材料,也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按照規定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抽取的樣品應當由指定機構進行封存和鑒定或者保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對需要先行保存的物證先行登記保存,責令當事人妥善保管,不得轉移或者毀損。行政機關將在7日內作出決定。調查取證應當堅持回避制度,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參與本案的調查處理。2.做個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1)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對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的姓名、住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法律救濟的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必須加蓋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3.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遞、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同壹程序* * *同壹程序是指適用簡易程序和行政處罰壹般程序時應當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1。調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首先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查明相關事實,收集相關證據,這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2.通知程序。《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由於當事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法律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告知其權利,這不僅有利於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而且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3.陳述和辯護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作為相關事件的參與者和見證者,最了解事件的全過程。我們不否認當事人可能因害怕制裁而故意隱瞞和歪曲違法事實,但也應該看到,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不僅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行政機關全面客觀地了解相關事件,查明違法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必須保證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審查,正確的予以采納,錯誤的不得加重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處理輕微違法行為、實施輕微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守的壹種相對簡單的行政處罰程序。壹般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應符合以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這主要是指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2.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確規定,如何處罰也必須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3.限於特定類型的行政處罰。只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超限額罰款或者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只能按照壹般程序辦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壹般適用簡易程序包括以下內容:(1)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3)用預定格式的數字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處罰種類或者罰款數額、時間、地點、行政機關名稱,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4)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當場交付當事人。(五)執法人員必須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適用簡易程序的,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並允許其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當場處罰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中新設立的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聽取當事人意見,以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實施行政處罰的制度。它對防止執法人員的任意行為,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主要適用於責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必要的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但是否真正進入聽證程序,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在法定權利期限內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只有當當事方要求聽證時,才必須適用聽證程序。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必須提前7日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