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這壹原則已被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包括我國憲法所確認,但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現象仍然讓我們對這壹原則在生活中的適用感到困惑。如何面對現實生活中大量的“不平等”事實,是壹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大問題。
1.“平等”不是“對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為“人人平等”。人與人之間是有差異的,這就是“人”的多樣性。也就是說,我們每個人不僅在身高、體重、膚色上有差異,在愛好、性格、能力、水平等等方面也有差異。這種差異來自於我們每個人遺傳密碼的不同。自然狀態下人人相同的要求實際上意味著人的死亡,人的多樣性是人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俗話說“十指有長短,山中枝頭有高低”,或者說“十指有長短,荷花有高低”。在社會公共管理活動領域,如果要求每個人都壹樣,勢必會陷入平均主義的泥坑,這方面我們有深刻的教訓。
2.“平等”有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區別,或者說有數量平等和質量平等的區別。例如,在繳納聯合國會費時,各國繳納的費用不同。其中,美國、德國和日本每年支付超過1億美元,中國排名13。雖然各國繳納的費用不同,但就各國自身能力而言,是否“盡力”差別不大。舉個例子,雖然2002年中國出了2000萬美元,我們已經盡力了,美國出的最多,但是從能力上來說,和其他發展中國家差距不大。
3.“平等”是整個社會的平等,而不是壹切的平等。有人認為體育是最不平等的。比如籃球運動員,往往要求1.90米以上,很多有天賦的年輕人被擋在門外。其實在選拔男子籃球運動員和排球運動員的時候,往往要求是1.90米以上,但是選拔男子體操運動員的時候,往往要求是不高於1.70米,而選拔足球運動員的時候,並沒有特別的身高要求。所以,雖然體育運動中看似存在不平等,但在整個社會中是平等的。所以,“平等”不是個別的、局部的現象,而是社會整體的“平等”。從這個意義上說,平等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4.在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時,不能忽視社會的整體利益和要求,包括社會的特殊需要和行業的要求。我們在追求“平等”的時候,不能忽視社會的特殊利益和要求。比如空乘等專業化服務行業,應該允許有身高限制。同樣,檢察院、法院等專門司法機關在進人時也有學歷等特殊要求。當然,在這個“不平等”的具體實施中,法律應該有壹個定義,即這個領域屬於特定行業,是特定行業所必需的,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如果對壹般行業和公司沒有特殊要求,法律應該禁止限制。比如壹般公務員應該不會有特別的身高要求,只要在壹般正常範圍內就可以了。因此,在實現平等權的過程中往往會有例外。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其最終實現需要整個社會在經濟、政治、文化上的全面進步和發展。我們知道這個原則來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壹個口號。既然是廣告語,必然包含誇張、誇張等情感元素。從理性分析,這個原則有理想的成分。目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平等。比如中國的北京上海等城市,青少年可以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和文化環境,而內地尤其是農村的青少年條件就差很多。這是我們不能忽視的客觀現象。所以我們說“人人平等”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6.就法理而言,我們所說的平等是壹種權利和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的平等。所謂公民的權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公民的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從而改變或者消滅法律關系的資格。所有公民的權利能力都是平等的。《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然而,能力並不平等。我國法律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人。《民法通則》也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我們說“人人平等”是權利和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行為能力上的不平等。
總之,生活中不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絕對化,更多體現在權利和能力的平等。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例外,這壹原則有壹定的理想因素,其最終實現仍需社會發展。在實行這個原則時,我們既不提倡平均主義,也不提倡理想主義。我們可以以理性的態度等待這個原則,而不放棄對這個理想的最大化追求,這將有助於我們以平和的心態正確分析和處理現實生活中的問題,以科學的觀點理解這些發展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