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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否應該公開進行?

法律主觀性:

設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主要原因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以處理較為復雜的違法行為。給這個案子壹個公正的審判。當然,現在也有壹些程序可以公開。畢竟程序的公開才能讓案件透明公正。

第壹,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能否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二、行政處罰程序是否違法?

對行政處罰有明確的規定,如第三條第二款:“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但目前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是這樣的:理論上應該排除非法證據,但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壹條理論上是積極的,但如果是非法取證,能否作為證據,要看兩種情況。壹個是言詞證據,壹個是物證。

3.不服行政處罰決定怎麽辦?

1.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的上壹級主管單位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復議法》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同壹名稱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的特點是: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和反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聽證程序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產物,近幾十年來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特別關註。我國最早規定聽證的是行政處罰法,實施於1996年。隨後,1998實施的價格法和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相繼規定了聽證制度。下面只介紹行政處罰中的聽證程序。壹、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特點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是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並列的獨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壹個環節。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案件當事人和調查人員參加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證,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質證和意見,進壹步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如下:行政處罰中設置聽證程序,其目的是保證行政處罰的合法、公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不同於復議和訴訟,是壹種事後監督程序;聽證程序是壹種事前和事中的監督程序,是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糾錯程序。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郵政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1)責令停產停業;(二)吊銷許可證,如吊銷信封生產監制證、吊銷集郵票品經營許可證;(3)罰款數額較大。信息產業部發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公民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654.38+0萬元以上,屬於較大數額罰款;同時,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為: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民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不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會導致行政處罰的失敗。三。主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聽證應當由行政機關指定的與本案無關的調查人員主持。郵政部門壹般應當指定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的有關人員主持聽證,辦案部門不得主持聽證。聽證記錄員也應當執行上述規定。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聽證程序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名。(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法制辦公室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申請回避、委托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辦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壹並移送案卷。(三)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五)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違法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六)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和聽證筆錄,報郵政部門負責人審核。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由聽證主持人作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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