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其他法定組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不構成犯罪的行為給予制裁的行為。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可以提起訴訟。1996年3月17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並於同年6月10日實施。行政處罰法是關於行政處罰的基本法,包括行政處罰的性質、原則、種類、設定、實施等制度規定。
問: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針對的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刑事處罰是針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而行政處罰是對壹般違法行為的制裁,尚未構成犯罪。
(2)作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決定的程序不同。依照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其程序更加嚴格。
(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制裁機關和法律不同。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作出;刑事處罰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其他補充規定作出。
(4)懲罰的種類不同。除《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外,其他法律法規仍有零散規定;刑罰種類由刑法統壹規定,有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
問: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進行暫時限制,使其保持在壹定狀態的手段。它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行為不同。行政處罰的性質是制裁,包含壹種懲罰性,旨在糾正違法行為,警示世人;強制措施實際上是壹種處置,不具有制裁的性質,其目的是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
(2)目標受眾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違法行為的,對象是違法者;但行政強制措施不壹定是針對違法行為的,只是這種行為涉嫌違法,其違法性尚未認定。其行為人類似於刑罰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有壹些強制措施根本不是針對違法行為的。
(3)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危害公眾利益、安全和健康的情形的發生。
問: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采取的紀律措施。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制裁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規的相對人,是基於行政管轄的外部法律責任;然而,行政處罰是國家官員的內部法律責任,被制裁者與被制裁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
(2)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3)處罰的範圍和程序不同。雖然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都是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罰涉及的範圍很廣,可以涉及被處罰人的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和資格、榮譽等權利和財產權利;行政處罰僅限於榮譽、職務和資格的範圍。相應的,行政處罰的程序也更加規範和嚴格。
(4)兩種補救措施不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方壹般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獲得救濟;公務員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申請救濟。它們是兩種不同形式的行政法律責任。
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行政處罰原則是指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處罰的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層含義:1)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2)行政處罰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實施的壹種處罰。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實施,但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3)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2)公開公平原則。1)公開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處罰依據公開,即凡涉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開,未公開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處罰依據;二是公開處罰。2)正義原則強調合理性,在行政處罰中遵循正義原則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同壹情形下的同壹處罰;遵守公平的程序規則;懲罰與違法行為相稱。
(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不是簡單的處罰,其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是通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來達到這壹目的的,對違法者和公民都有警示作用,所以處罰應以教育為主。
(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五項權利——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國家賠償權。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必須充分保障這些權利。
(5)監督制約原則。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只有這樣,行政處罰權才能公開、公正地行使,才能保證整個社會的有序進步。監督制約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制約和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制約和監督以及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61.問:行政處罰有哪些形式?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產;(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62.問:《行政處罰法》如何規定行政處罰設定權?
答:設立權是立法權的壹種,主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行使。其他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授權行使部分設立權。行政機關的權力原則上應該來自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是行政機關的授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和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由國務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分別規定;此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63.問: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誰?
答:行政處罰的主體原則上是具體的行政機關,但部分行政處罰權也可以由法律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
64.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具備哪些特征?
答:(1)必須具有外部管理功能;
(2)行政處罰權必須依法取得;
(3)行政機關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65.問: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作為行政處罰主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被授權的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組織,能夠獨立承擔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
(2)被授權的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是事業單位,也可以是社會組織,但不能是個人。
(三)受權組織應當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具備與承辦行政處罰事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66.問:受法律委托成為行政處罰主體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回答:(1)必須是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可以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問:《行政處罰法》如何規定管轄?
答: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有爭議的,報請* * *的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問:什麽是“壹物不再罰”?
答:《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壹規律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同壹違法行為既包括壹個行為違反壹個法律法規的情況,也包括壹個行為違反多個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可以處罰兩次,但罰金只能適用壹次。行為人的壹個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可以處罰兩次,但罰款只能適用壹次。
問:《行政處罰法》是如何規定處罰時效的?
答:行政處罰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的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間。《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有明確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問:什麽是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它的內容是什麽?
答: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所遵循的步驟、方法、時限和順序。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簡單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約束,如果適用不當,容易對相對人造成侵害。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嚴格規定,即(1)必須確鑿;(二)有法律依據;(3)處罰程度相對較輕。也就是說,只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給予警告,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運行中包括三項制度,即表明執法身份、事先告知並說明理由、作出處罰決定並當場送達、報行政機關備案。
71.問: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壹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適用範圍最廣。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外,應當遵循壹般程序。壹般程序包括立案調查程序和審查決定程序。
(1)發起調查
立案是壹般程序的初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該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初始要求。偵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旨在獲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並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制作檢查筆錄;進行現場調查、檢查取證的,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二)審查決定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對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應當在查明事實、掌握確鑿證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壹般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但對當事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問:聽證程序是什麽?聽證程序的特點是什麽?
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指定專人主持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程序。聽證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1)階段。聽證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壹個階段,而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部過程。
(2)局部性。聽證不適用所有行政處罰程序,僅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大額罰款等案件。
(3)選擇性。只有當事人要求聽證,才能啟動聽證程序,主動權在當事人手中。
(4)準司法。聽證主持人是中立的,以第三方的立場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案件的事實和處理提出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人的幹涉。
問:聽證程序適用於哪些處罰案件?
答:聽證程序是壹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適用範圍有限。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有較大影響的幾種行政處罰。
問:聽證程序的內容是什麽?
答:聽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數項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的權利。需要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三)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會的過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準備階段和舉行階段。
1)在聽證準備階段,應當做好以下工作:行政機關決定組織聽證後,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必須是行政機關中與本案調查沒有直接關系的人員。然後,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將聽證的有關事項告知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因此,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發布《聽證公告》,載明聽證的案由、時間、地點,以便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相關人員申請參加聽證,群眾可以旁聽。
2)聽證會的舉行階段。舉行聽證時,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調查:調查人員應當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陳述意見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雙方當事人應當進行質證和辯論;主持人宣布聽證辯論結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
聽證會應記錄在案。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後,應當通知當事人宣讀聽證筆錄或者由書記員向其宣讀。當事人確認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程序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將聽證筆錄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審閱,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75.問: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有什麽特點?
答:行政處罰決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被處罰人應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自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強制執行的特點是:
(1)執行主體是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
(2)執行的依據是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法律文書。
(3)執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壹、執行的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教育當事人守法;二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