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偵查時效為兩年,也明確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行政處罰時效。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的復雜性和行政違法案件的多樣性,做出這樣的彈性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實施。實踐中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所稱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根據這壹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行為,追訴時效應限制在六個月,兩年的規定不再執行。在《行政處罰法》的制定過程中,對於是否規定以及如何規定處罰時效,存在許多不同意見。有的同誌指出,違反行政秩序的行為涉及社會生活的許多領域,情況復雜。壹些特殊的行政違法行為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被發現。
違法行為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已被發現,但因其他原因未被處罰的,處罰時間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如果之前未被發現,本文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立案的時間(即立案時間應為違法行為發生/終止之日起兩年),而非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追究行政處罰時效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的日期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的日期。運輸違禁物品需要10天的,從違禁物品交給他人的最後壹天起計算。對於連續或者連續狀態,從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公民自接通電源後壹直竊電的,本案行政處罰時效從公民停止竊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對其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應從某人拆除房屋並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調查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調查期限的,法院對這種超出行政處罰調查期限的情況不予處理。在各種行政行為所作出的規定中,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最大。這時候就要註意日常生活中相關程序的規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將設備所在地向社會公布。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