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時交付使用的管理,規範新建商品住宅小區建設各方行為,保障房屋正常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同步調試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的監督管理。

縣國土資源、規劃分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的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建設和交付使用。

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前同步建設並交付使用;其他* * *公共服務設施應在總居住規模達到80%之前同步建設並交付使用。

第五條市、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住宅小區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將規劃意見中明確建設的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其建設時序作為出讓條件,約定土地受讓人憑住宅小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到相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建設方案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受讓人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內容和變更後的建設方案告知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建設計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

(二)建設項目進度及保障措施。

(三)分期建設住宅區時,建設計劃還應包括:

1,區域分期劃分,區域界限及施工順序;

2.每期住宅數量及每棟建築的建築面積;

3.項目各階段的公共服務設施、功能和建築名稱;

4、各期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及建設進度;

5、各階段工程招標及竣工驗收計劃。

第七條建設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每期建設應包括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居住建築、配套居住建築的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含道路、綠地)、公共* * *服務設施,建設進度合理。

(二)項目招標和竣工驗收計劃能夠保證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步建設和交付使用。

(三)階段的區域邊界為道路或綠地,道路、道路照明和綠地應納入前壹階段的建設範圍。

(4)各階段施工應包括與交通主幹道連接的道路和下壹階段施工的有效臨時隔離措施。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建築平面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申請是否符合規劃意見要求,並註明與住宅同時驗收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小區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時,應當審查施工招標範圍是否符合施工方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施工圖確定的施工招標範圍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預售方案是否符合建設規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預售商品房時公示建設方案,並將建設方案和本辦法第十三條作為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寫入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施工許可的範圍,對住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並將建設工程實施情況納入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圖確定的竣工驗收方案,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住宅小區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各期建設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項目達到下列要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組織住宅項目竣工驗收:

(壹)按照建設規劃內容,完成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並通過竣工驗收。

(二)公共服務設施規劃驗收合格,具備投入使用條件,產權、管理權及其關系明確,管理責任書面明確。

(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符合下列要求:

1,生活用水及節水設施齊全,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生活用水進入城鄉自來水管網,必須取得供水專業單位的認可。自備水源的住宅小區,供水設備應符合供水設計規範,並處於良好狀態。

2.生活用電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因分期建設暫時不能提供永久供電的,必須經供電專業單位同意,並在規定期限內采取過渡供電措施,保證功能要求和用電安全。

3、使用市政管道燃氣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單位和燃氣供應企業確定的供氣方案完成室內外燃氣管道的鋪設和連接,並經燃氣供應企業確認。因客觀條件暫時無法實現供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供氣企業共同提出過渡解決方案。有自建管道供氣站的住宅小區,應提供自建管道供氣站竣工驗收報告和北京市燃氣經營許可證。

4.供熱系統應當符合供熱配置和建設標準,符合建築節能設計要求。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系統,必須取得供熱專業單位出具的具備供熱條件的批準文件。

5.電話通信線路和有線電視線路應按設計要求敷設到戶。

6.道路建設符合規劃要求,有與外部交通幹道相連的道路,並按設計要求完成相應的公共照明設施。

7.完成住宅小區相應的綠化建設。因季節原因未完成綠化的,應采取防塵措施。

8.房子周圍的場地很幹凈,道路也很平坦。采取從下壹階段施工現場開始有效的、已分期建成的臨時隔離措施。如果分段邊界是道路或綠地,則道路、道路照明或綠地的建造已經完成。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聘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參與住宅小區建設各階段的竣工驗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建設規劃竣工驗收前,不得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將住宅小區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給相關單位,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建設規劃進行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招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項目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施工方案進行竣工驗收,或者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騙取交付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降低或者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涉嫌犯罪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檢察機關偵查。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居住區的住宅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2007年3月1日後(含3月1)簽訂住宅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適用本辦法。

2007年3月1日,全市所有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未開始施工招標的住宅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補充建設方案,並按本辦法進行招投標、施工許可、房屋預售和竣工驗收。

  • 上一篇:教育心理學劄記之九——理解他人與道德發展
  • 下一篇:開國大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