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約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或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補償金額)-被拆遷人取得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格。(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無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備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公式中第二項補貼為0;2.被拆遷房屋為住宅房屋的,公式第4項補償費為0;3、拆遷補償,說明房子由自己使用。(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建制未撤銷,但不具備異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調換與貨幣補償金額等值的產權房。其具體計算為(被拆房屋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2)土地被征收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未撤銷,且建房條件容易改變的,被拆遷人可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區內的宅基地上申請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房屋單價合並成新+價格補貼)×被拆房屋建築面積;拆遷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過程中,只要違反了“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就可以認定為違法,被征收人應當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
法律客觀性:
東興市農村房屋拆遷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第壹條為加強我市農村房屋拆遷安置管理,保障我市開發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安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因開發建設需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其地上建築物及其構築物(以下簡稱農房)的拆遷和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拆遷安置工作應當在東興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遵循統壹規劃、統壹征地、統壹安置、統壹建設的指導思想,按照依法補償、依法安置、拆遷安置同步、公平公開、市場化、貨幣化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第四條農村房屋是指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合法房屋。市拆遷安置辦公室負責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市拆遷安置辦公室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提前壹天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的,每戶每天獎勵50元。第五條拆遷範圍內的農村房屋,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違法違規建設的房屋等建(構)築物,拆遷方案公布後搶建的房屋等建(構)築物不予補償。第六條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需要,按照拆遷安置方案確定的位置和要求,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拆遷工作可以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組織統壹拆遷,也可以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遷。第七條市拆遷安置辦公室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拆遷的,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實施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所需費用從拆遷補償費中扣除或隨料抵工。第八條經反復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裁決。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市拆遷安置辦已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並提供周轉房的,不停止拆遷。實施拆遷前,市拆遷安置辦公室應當為被拆遷房屋辦理相關證據保全手續。第九條拆遷補償金額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結合成新的重置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的材料歸被拆遷人所有。拆遷補償標準(含基礎、水、電、電話等內部設施)如下:1,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補償每平方米350-400元;2.紅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30-280元;3、石、泥磚和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00-220元;4、生產、生活配套的紅磚、泥磚、石磚房每平方米補償80-120元,鋼筋混凝土房每平方米補償150-180元;5、水(糞)池每立方米補償80-100元;6.圍欄補償每平方米20-40元;7.木質建築補償每平方米30-45元;8、原住宅房屋面積,按《集體土地使用證》核定的面積,每平方米補償300元。第十條在拆除重建房屋期間,被拆遷人自行住宿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壹次性補助被拆遷人臨時安置費;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提供周轉房的,按戶口簿上登記的常住戶口人數,每人壹次性補助搬家費50元。第十壹條拆遷過渡期限為6至8個月,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由市拆遷安置辦公室提供周轉房,過渡期限內拆遷人不得拒絕歸還周轉房。第十二條經公安部門批準,屬於拆遷範圍內居民的常住農業人口(包括依法結婚、生育人口、在校學生、現役軍人、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原農業人口);分配的責任土地被征用後,購買自己戶籍但國家沒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冊人員,每人安排22平方米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戶可以安排1宅基地: (壹)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安排1宅基地;(2)年滿18周歲,另設門戶者,安排1宅基地。第十三條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超過安置用房的,超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補償300元的基礎上增加500元。第十四條安排宅基地以規劃批準的面積(間)為標準。待安置宅基地面積按每平方米300元結算,超出待安置面積部分按以下不同情況、地段結算(如同時面臨兩條街道,以寬馬路為準):1,如面臨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設施,按每平方米1800元結算;2、臨街超過30米(含30米)、不足40米的街道,按每平方米1500元結算;3、臨街超過20米(含20米)、不足30米的街道,按每平方米1200元結算;4.臨街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結算;5.臨街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結算;6.其他按每平方米500元結算。以上是三面看,每平米增加100元。第十五條具備安置條件而無宅基地的,根據實際享有的宅基地面積,按每平方米600元的價格補償;已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但應安排面積超出實際安排面積的,按以下價格進行補償:宅基地安排在臨街30米以上(含30米)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價格執行;2、宅基地安排在臨街20米以上(含20米)、30米以下的,按第十四條第壹款價格補償;3、宅基地安排在臨街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的,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價格進行補償;4、宅基地安排在臨街16米以下的,按第十四條第壹款價格補償。第十六條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市場化、貨幣化安置的原則,實行宅基地劃撥內部結算制度,即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定價,具體確定每塊宅基地的價格。然後根據安置的人數,計算出每個有權安置的人的地價金額,再根據他們所安置的具體土地的價格進行內部結算。除按本辦法規定應上繳政府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留在本次安置範圍內進行平衡。第十七條同時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戶口簿且壹戶三人以上的安置戶,有優先選擇權。兩戶以上同時選擇宅基地的,以抽簽方式確定。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街道拆遷安置戶,原則上只安排壹處街道宅基地,該戶安排宅基地必須服從拆遷安置方案。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已按規定安排的;2.1996 65438+10月1之後遷入的(婚後遷入的除外)。第十九條為照顧被拆遷人的住房和生活,市動遷辦負責完成被拆遷土地的“三通壹平”(即通水泥路、通自來水、通室外電、平整場地)工作。拆遷戶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只收取壹次費用,同級政府收取的相關費用最高不超過15元/m2。今後,企事業單位在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已經搬遷安置的人員。第二十條拆遷安置辦公室應當自實施拆遷之日起1年內完成“三通壹平”工作;被拆遷戶應當在簽訂拆遷協議後2年內,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書面設計完成房屋建設。否則,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建設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壹條拆遷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範圍。第二十二條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我市城市規劃區外的拆遷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