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用於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關於懲治受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懲治貪汙罪的規定對貪汙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壹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壹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多次貪汙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關於辦理賄賂、貪汙、挪用公款等違反公司法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3。根據《決定》第十壹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
實施《決定》第十壹條規定,挪用單位資金壹萬元至三萬元的,視為“數額較大”;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案件發生後,人民檢察院不返還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罪、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的數額範圍,確定當地具體數額執行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分析
1.如果A所屬單位為非國有,那麽A挪用25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資金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A所屬單位為國有,則A挪用25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種事情,錢是事後還的。如果單位不報,壹般沒什麽大問題。如果單位追究,可能會有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