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充分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第三條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國務院確定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他國家出資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和國家出資的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不幹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增強控制力和影響力。
第八條國家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
第十條國有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壹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其他部門和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國家出資企業的出資人職責。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部門,以下統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第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享有國家出資企業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需要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出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分享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根據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及時向委派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和結果。
第十四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護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幹預企業的經營活動。第十五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並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匯總分析國有資產的總量、結構、變動和收益情況。
第三章國家出資企業
第十六條國家出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接受公眾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十八條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按照國務院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監事組成。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國家出資企業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壹條國家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四章國家出資企業經理的選拔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下列人員:
(壹)國有獨資企業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
法律依據: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充分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