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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大學法學考研歷年試題

2006年南開法律綜合課全真試題及參考答案

壹、名詞解釋

1,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各部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體現在資本主義的分權原則和社會主義的監督原則中。三權分立原則,又稱分權制衡原則,是指將國家權力劃分為幾個不同的部分,由不同的國家機關獨立行使。這些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著相互制約和平衡的關系。

2.法律移植。

法律移植是指“將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法律規則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國家(或地區)”。它所表達的基本含義是引進、吸收、采用、吸收和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觀念、技術、規範、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的基礎上進行識別、認定、調整和整合,使之成為國內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國家所用。

3.結果加重了犯罪。

是指實施基本犯罪要件的行為。由於重結果超出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刑法規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4.同時,行使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對方付款之前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基礎在於雙務合同的默示。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要件。a必須通過相同的雙邊合同相互負債。雙方的債務已經結清。c .對方不履行債務或不提出履行債務。d .有可能按照對方的待遇進行支付。

5.犯罪的對象。

犯罪客體是指受刑法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性質是任何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犯罪客體都會受到侵害,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

二、判斷題

1.正當程序不強調“看得見的正義”,而是追求判決的正確性。

正當程序的價值在於實現看得見的正義,即“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實體法的價值應該是保證判決的正確性。因此,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混淆了實體和程序的價值和功能及其關系。

2.罪數的判斷是根據犯罪行為的數量來確定的。

根據犯罪構成標準理論,認定或區分罪數的標準應該是罪數實際上有數罪。行為人犯罪事實的最終形態,無論哪種類型的犯罪構成符合上述,都視為具有犯罪構成;至於犯罪構成數,應以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數為準。認為罪數判斷是以犯罪事實數的表述為依據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3.政權和政權組織形式是同壹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所以政權等同於政權組織形式。

在我國理論界,人們壹般把政權和政權組織形式看作是同壹事物的兩種不同表述,所以多數人說“政權組織形式就是政權”。從這個角度來說,題目中的討論有壹定的合理性;但是,把政體等同於政治組織形式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政體和政治組織之間雖然有著密切的關系,但也有著顯著的區別。即各自側重點不同,政治側重於制度,政治組織形式側重於機關;該體系大致解釋了國家權力的組織過程和基本形式,而政權的組織形式則側重於實現國家權力的機關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所以這個話題的討論並不準確。

4.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招標公告都是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所以都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本身並不是要約。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邀請和要約的方法有幾種:1。了解如何根據法律區分幾種典型的要約邀請:A發送價目表,B拍賣公告,C招標公告,D招股說明書,F商業廣告。2、根據當事人的意願進行區分;3、根據合同建議書的內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確定建議書應當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邀請;4、根據交易習慣,即當事人歷來的交易習慣來區分。所以這個題目壹般說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招標公告中的要約邀請是不準確的。

三、簡答題

1,簡述方法的規範功能

法律的規範功能包括:法律代表國家對人們應該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態度以贊同和允許或反對和禁止的形式展現給世人,向全社會傳達了人們可以或必須如何行為的信息,起到了通知的作用。指導——法律通過規定人們的合法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應當承擔的責任來規範人們的行為。可以分為確定性制導和不確定性制導。評價——法律作為壹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和衡量人們行為的功能。預測——預測是指根據規律,人們可以預先知道或估計人們將如何相互交往,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然後根據這種預測做出行為和計劃。教育-發展的教育功能是:首先,將國家或社會的價值觀和標準凝聚成固定的行為模式和法律符號,將占主導地位的意識形態灌輸到人們的頭腦中,滲透或內化,並通過人們的行為進壹步傳播。其次,通過法律規範的實施,影響自己和普通人未來的行為。強制——法律的強制功能是懲罰違法行為。制裁可以加強法律的權威,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增強人民的安全感。

2、法律責任的構成及其免責。

壹、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在確定法律責任時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法律責任的構成包括:

a責任主體,B違法行為或違約,C損害結果,D因果關系,E主觀過錯。

二、免責理由包括:a .時效免責,即行為人在壹定時間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法律責任。b .免於起訴,即所謂的“起訴後才處理”和“不起訴不理”。c自首,立功免責。d .救濟豁免。e .協議免責或默示免責。(僅適用於私法領域)f .自助免責。g人道主義豁免。

3.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

從憲法和憲政的角度看,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可以表現為:公民權利產生國家權力,國家權力服務於公民權利,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

壹、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基本關系:A公民享有各種權利,其中之壹是選舉權。b權利與權力的基本關系首先表現在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上,即國家壹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還體現在公民權利與國家機關的基本關系上,包括公民權利與立法權、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公民權利與司法權、公民權利與檢察權的關系。c權利與權力的基本關系還包括權利與權利的基本關系和權力與權力的基本關系。

第二,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內在關系對權利與權力關系的影響。a .公民權利的內部關系對基本權力關系的影響。b .權力內部關系對權利與權力基本關系的影響。

4.憲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

1.憲法解釋的原則包括:a .法律解釋原則;b .符合憲法宗旨的原則;c .以《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為指導;d .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原則;e .字面解釋原則;(字面解釋)f .整體解釋原則;(鏈接到其他內容)

第二,憲法解釋的方法包括:a .統壹解釋;(給出明確統壹的解釋)b .條理清晰的解釋;(根據字面意思、法理、判例、類比、語境的關系來解釋)c .補充說明;(有遺漏,適當補充)d .展開說明;(憲法的內容比社會變革發展的要求要窄,含義需要擴展。)

5.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類型和法律後果。

第壹,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概念,是指已經成立,但因該民事行為缺乏生效要件,該民事行為自始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而無效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只是相對無效,是否有效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誌。

2.類別:1。重大誤會。2.明顯不公平。3、壹方以欺詐或者脅迫的手段,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並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害。

三、法律後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只是相對無效,是否有效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誌。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該民事行為自始無效,雙方權利義務回歸初始狀態;法定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民事行為有效。

6.抵押權的特征、實現條件和方式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改變擔保財產的價格並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壹、特點:1。抵押權是壹種物權。2.抵押權是壹種擔保權。抵押的目的是擔保債權,保證債務的履行。3.抵押是壹種不轉移標的物占有權的擔保權利。抵押權人不占有標的物,但享有就標的物的價值獲得補償的權利。4、抵押權人是因抵押物價格變動而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即抵押權是抵押物的壹種變價權或因變價而獲得補償的權利。

二、變現條件:1,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到了還款期。2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3.必須有合法有效的抵押。

三、實現方式:抵押權實現方式有三種:1,抵押貼現。所謂抵押折價,是指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達成協議,利用抵押折價清償債務,使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但只有在抵押實現時才能訂立折價合同,在折價合同訂立後才能轉讓抵押物的所有權。流動性條款無效。2.抵押品拍賣。3.擔保品的出售。

四、論述題

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及其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也就是說,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沒有完成犯罪。

第壹,有兩個特征:犯罪自動放棄和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自動有效終止的特點,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壹)、主動放棄犯罪的特征。

1,時空。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必須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放棄的,即在犯罪處於運動過程中,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狀態時必須放棄。2.自動性行為人必須自動停止犯罪,這是犯罪停止形態的本質特征。3.徹底性。即行為人完全放棄了原來的犯罪。

(二)、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束。

所謂自動有效地停止犯罪以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況下,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所要求的犯罪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停止除了應當具有及時性、自動性和徹底性之外,還應當是有效的,即行為人還必須有效地防止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法律結果的發生,從而使犯罪停止,以達到既遂狀態。

二、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

1,與犯罪既遂的區別。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具備某壹犯罪的全部要件。但是,犯罪中止形態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不具備某壹犯罪的全部要件。同時,既遂犯罪的處罰原則也不同於中止犯罪的處罰原則。

2.與犯罪預備的區別。犯罪預備的概念特征:是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的停止形態,是指行為人開始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實施犯罪的犯罪形態特征。a、客觀上不同,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而行為人尚未開始實施犯罪;犯罪的停止可以發生在行為的任何階段。b、主觀特征不同。行為人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成功地開始和完成犯罪。犯罪在行為實施之前停止,主觀上違背行為人的意誌,即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但停止犯罪的人自動放棄,所以主觀上並不違背停止犯罪的人的意誌。

3.與犯罪未遂的區別。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特定的犯罪構成,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壹種犯罪中止形式。區別A:客觀上,不同的未遂犯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犯罪尚未完成和停止;犯罪的停止可以發生在任何階段。b主觀方面不壹樣。犯罪未遂是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壹種形式,所以犯罪行為的停止是違背行為人的主觀意誌的;犯罪停止時,行為人的行為停止犯罪是出於內心,即放棄行為並不違背其主觀意誌。

4.犯罪中止還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狀態,其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效力是區別於其他中止形式的又壹特征。

5.犯罪停止、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完成時的處罰原則是不同的。(大致可以提壹下)

2005年南開法學綜合試卷

壹、名詞分析

1,民族自治機關

2.司法權威

3、法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4.善意取得

5、情境變化的原則

二、分析問題

1,單位犯罪的概念和處罰原則(單罰制和雙罰制)

2.憲法分別作為保護性和限制性規範作用於人民和國家。

3.產品責任中的侵權和被告問題。

4.這是壹個時效中止的問題。

三、簡答題

1,法律原則的作用及其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2、繼承法的主要依據和理由。

3.如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違憲審查制度?

4、憲法適用原則

5、緩刑與監外執行的區別

6、刑事責任的內容和程度。

第四,討論物權的效力。

南開法學2004年綜合

壹、術語解釋(每題4分,* * * 20分):

1,締約過失責任

2.行政處罰

3.憲法的實施

4.假釋

5.累犯

二。判斷以下陳述並說明理由(每題5分,* * * 20分):

1.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代理權並表明其權限範圍的憑證。因此,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應當出具代理憑證。

2、二人以上* * *同實施犯罪行為的,應定為* * *同犯。

3.犯罪結果的發生是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因此,只是完成了犯罪行為,並不構成既遂犯。

4.我們的法律不僅適用於在我國的外國人,也適用於在我國的外國人。(原來試卷是這樣寫的。我認為這可能是壹個錯誤。第壹個應該是中國的。)

三。簡答題(65438+每題05分,90分* * *):

1.簡述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

2.簡述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3.簡述法律規則(規範)的分類。

4.簡述憲法規範及其特點。

5.簡述違憲責任及其形式。

6.簡述數罪並罰原則。

四、論述題(20分):1,論法律程序及其作用方式。

2003年南開大學法學綜合試題

壹、術語解釋(每題4分,* * * 20分):

1,取消報價

2.刑事責任能力

3.阻止犯罪

4.法律推理

5.憲法規範

二。判斷以下陳述並說明理由(每題5分,* * * 20分):

1.2000年6月2日,A得知B侵犯了他的專利權。這種行為壹直在持續。甲於2002年7月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對此,法院應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A的訴訟請求。

2.根據法律效力的高低,法院可以依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判例依次裁判案件。

3、為了保護他人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衛措施。

4.憲法關系的客體是憲法行為,即國家依法行使憲法規範賦予的權力的行為。

三、簡答題(65438+每題05分,90分* * *)

1.簡述業主分期付款的權利和義務。

2.簡述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3.簡述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責原則。

4.簡述法律移植。

5.簡述違憲審查制度。

6.簡述憲法與立憲主義的關系。

四、作文題目(20分)論述民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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