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編制食品藥品監管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
(二)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食品藥品監督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三)起草並報送食品藥品監管法律、行政法規草案;
(四)根據總局的職責,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規章;
(五)其他相關立法工作。第三條總局立法工作在局長領導下,由法制司歸口管理,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壹)法制司負責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包括編制和實施中長期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審查立法草案,提交總局局務會議審議和備案;負責組織起草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二)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的立法工作,包括申請立法項目、參與編制立法計劃、提交立法草案並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起草送審稿和說明、準備相關報送材料等。第四條食品藥品監管立法應當遵循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遵循客觀規律,堅持改革創新,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法制統壹,維護公平正義。第五條立法內容應當簡明扼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表述清晰準確,語言規範簡潔,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章立法第六條法制部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部署,組織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進行論證和申報建議。
各部門結合食品藥品監管需要,研究論證並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立法內容涉及多個部門職責,難以確定主要由部門負責的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法律部將對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的立項建議,經總局領導批準後,以局發文形式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第七條法律事務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征求各部門對下壹年度規章制定和修訂的意見。
各部門提出的規章適用建議,應當寫明項目名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建立或完善的主要制度、已開展的相關工作、項目負責人和進度安排。第八條制定規章的事項應當是關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的事項。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向總局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公民和組織可以通過信函、網絡留言等形式,向總局提出制定食品藥品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法律部收到項目建議書後,按照職責分工或依據職責,交由相關部門研究處理。第十條法制部門應當編制國家稅務總局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年度立法計劃,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各部門申報規章和立項建議的情況。第十壹條制定立法計劃應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充分論證,慎重選擇,優先安排社會關註度高、急需監督的項目。第十二條年度立法計劃包括項目名稱、起草部門、項目負責人、進度安排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其他內容。
規章和立法項目分為兩個文件。立法條件成熟,年內可以出臺的,列為項目;條件尚不成熟,需要抓緊研究,適時推進引進的,可列為二級項目。第十三條立法計劃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提交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總局發文形式下發至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實施,同時抄送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第十四條立法計劃應當嚴格執行。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和監督立法計劃的實施,及時掌握立法項目的進展情況,並向總局局務會議報告年度立法計劃的執行情況。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立法計劃及時提交立法草案送審稿。第十五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工作實際,確需調整立法項目的,由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法制部門審查後,提交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決定。第三章起草第十六條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由申請立項的司局起草;項目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壹個部門起草,相關部門配合,立法草案壹並報送。綜合性的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由法制部門起草。
起草部門應當確定壹名部門領導作為負責人,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工作。法律事務部指定專人積極配合,全程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