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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恐怖活動罪(以劫持航空器罪為例)?

第三十壹講|恐怖活動罪(以劫持航空器罪為例)

大家好,歡迎關註“每天學點實用法律”,壹個常見的法律條文,壹個真實的裁判案例,讓我們在高速發展的時代,為個人成長增添壹項必備技能。

壹.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或者領導恐怖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又犯殺人、爆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壹條之壹* * *為恐怖活動提供資助的恐怖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資助恐怖活動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招募、運送人員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為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訓練或者積極參加恐怖訓練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聯系境外恐怖組織或者人員的;

(四)策劃或者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條之三為制作、發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通過傳授、發布信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以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和社會管理制度的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之五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或者標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6-6條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壹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 *劫持船舶、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舶、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真實案例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被告人孫謀從7月1993日開始實施劫持的準備活動。10月26日,孫買了壹張從天津到上海的機票。同月28日14時,孫攜帶早已準備好的火藥袋和點火線,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航班1523。飛機起飛後不久,孫揚言要引爆火藥袋,威脅機組人員將飛機飛至臺灣省,並對機組人員說:“我的炸藥是真的。如果我不去,我會立刻炸掉飛機。”機組采取措施後,孫在南京機場被抓獲。上述事實有證人黃等人的證言證實。物證包括火藥、點火線、火柴等。從現場提取的。被告人孫當庭辨認,確認是其所帶。孫攜帶的火藥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為黑火藥。孫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謀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謀以引爆火藥相威脅,精心策劃劫持飛機,嚴重破壞了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了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應從重處罰,判處無期徒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壹款之規定,應當剝奪孫政治權利終身。據此,本院以1994 65438+10月13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孫犯劫持航空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孫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檢察院未提出抗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3)評估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第壹,犯罪構成。

可以對飛行員、機組人員或飛機上的其他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機是指按照劫機者的意誌強行控制飛機。

劫持航空器罪的客體是飛行中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被劫持的航空器正在進行組裝或維修,不會危及航空運輸安全,不能構成本罪。

飛機是指在太空飛行的各種航空工具,包括飛機、飛船、熱氣球等。

根據《海牙公約》的規定,飛機在飛行中,是指飛機裝載完畢,關閉機艙外所有艙門,直至打開任壹艙門進行卸載的時間。航空器被迫著陸時,在主管機關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的責任之前,應視為仍在飛行。在使用中,是指從地面人員或機組人員為特定飛行做準備的時間到著陸後24小時的期間。

其次,與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不同。

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與劫持航空器罪有三個區別:①以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沒有劫持目的,但劫持航空器罪有劫持目的;(2)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只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實施,而劫持航空器罪不僅包括飛行中的航空器,還包括停止使用時的航空器;③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劫持航空器罪是抽象危險犯。

暴力危害飛行安全罪的客體是人,而破壞車輛罪的客體是車輛。因此,如果直接破壞航空器,足以危害公眾安全的,構成破壞車輛罪。

第三,管轄權。

飛機可以分為民用和軍用。前者的劫持是國際犯罪,後者的劫持是國內犯罪。所以外國人在外國劫持外國軍用飛機,中國沒有管轄權,但如果他們劫持外國民用飛機,中國有管轄權(普遍管轄權)。

第四,懲罰。

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凡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或飛機嚴重損壞者,應判處死刑。

這裏的死刑條款是絕對的法定刑。

第三,推廣

壹是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恐怖組織的行為。組織、領導、參加、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犯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第二,幫助恐怖活動罪。

資助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或者資助恐怖訓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招募、運送人員進行恐怖活動訓練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可以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是協助恐怖活動罪,不需要適用恐怖活動從犯的量刑規則。

第三,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這是壹個獨立的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不需要適用犯罪預備的量刑規則。它包括以下行為:

為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組織恐怖訓練或積極加入恐怖訓練;為實施恐怖活動而聯系境外恐怖組織或者人員的;恐怖活動的計劃或其他準備。

同時構成本罪與其他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其他犯罪。

1.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煽動恐怖活動罪。

2.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執法的罪行。

3.強迫穿著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的罪行。

4.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的物品罪。

第五,劫持船只、汽車罪。

這種犯罪侵害了公眾的交通安全。如果劫持船只、汽車不侵犯公眾的交通安全,就不能構成本罪。

比如劫持運煤車去參加姐姐的婚禮,在目的地給司機200塊錢,不構成劫車罪。因為沒有違反公共交通安全,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第四,課後思考問題

壹、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如何處理?幫助恐怖活動罪怎麽處理?

答:這分別屬於籌備恐怖活動罪的犯罪預備和幫助恐怖活動罪的幫助者。

二、問:劫持火車如何定性?

答:不構成本罪。如果將劫持解釋為破壞,可能構成毀壞車輛罪。如果劫持不能構成破壞活動,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好了,今天的課就到這裏。希望能給妳啟發。也希望妳能把今天的內容轉發給身邊的親朋好友。

時至今日,仍有3 34 /365人來自實踐法律認知的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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