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既是整個糾紛解決活動的出發點,也是歸宿。這壹原則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真理。這也是依據法律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要以事實為依據,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充分聽取各方陳述、證人證言和專家意見,防止主觀片面和以偏概全,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切實查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後果、因果關系等事實,使糾紛事實在證據的基礎上得以“再現”。以法律為準繩是指準確適用法律,分清是非,分清責任,懲治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確保法律得到嚴格執行,違法者受到追究。作為標準,法律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實體法是解決糾紛的基礎不言而喻,但對於程序法,我國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誤區。事實上,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實施的保障。"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法的公平就無法實現."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為準繩的應有之義。遵守程序法不僅意味著當事人和審判組織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程序開展活動,更重要的是要確保當事人能夠平等行使程序法規定的權利,他們的意見能夠得到充分尊重。只有這樣,裁判的結果才能公正,才能讓人信服。第二,當事人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壹方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都同樣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任何壹方違法犯罪都應受到法律的同等追究和懲罰。無論當事人的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如何不同,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允許因人而異。無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適用對等原則外,在法律適用上都是平等的。任何尋求解決同壹性質糾紛的當事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只要糾紛的事實相同或相似,就應得到相同或相似的法律後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壹原則的體現。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不等於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只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與行政機關的領導和主導地位以及在行政關系中享有的權利越多相平衡。第三,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由於知識產權糾紛的復雜性、科技快速發展導致的知識產權立法的滯後性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不壹定帶來公平。比如1985技術市場開放後的壹段時間,由於當時錯誤地認為知識產權不是物權,立法落後於改革實踐,導致很多技術人員誤判案件。如何解決這壹矛盾,有學者提出以政策彌補法律的不足。但我們認為,雖然政策往往是立法的先導,在立法中起著指導作用,但仍不宜將政策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如果政策“上升”為法律,自然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而此時政策已經表現為法律,因此不能再以政策為依據;不“漲”的政策就是法律。在充分註意以法律形式體現政策的今天,往往不夠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觀性,政策具有時效性和靈活性,因而具有多變性和不穩定性。因此,不應將其作為普遍意義上解決爭端的基礎。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要求。解決法律與公平的矛盾,需要兼顧公平合理原則,這不是空穴來風。以仲裁為例。仲裁可分為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所謂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則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時,經雙方當事人授權,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不是基於嚴格的法律規則,而是基於它認為公平的標準。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在這個問題上也從過去的不承認變得有些松動。大多數適用於國際商務的國際仲裁條例都承認友好仲裁。”由此可見,公平合理在國際上被視為解決爭端的基礎之壹。應該說,中國的仲裁也考慮到了公平合理的原則。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仲裁庭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參考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仲裁法》第四條也規定,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這對於其他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方式,尤其是談判和調解,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使在要求更嚴格忠於法律的訴訟中,也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以實現公平合理的呼聲。兼顧公平與合理原則的適用應以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為基礎,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和程序上的具體要求,使人們在解決糾紛時有壹定的靈活性,而不必去變通法律,既能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又能在明顯不公平或特殊情況下兼顧公平與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上述三項原則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作用。有助於深刻理解糾紛解決過程中各種解決方式和程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類糾紛,確保糾紛解決結果能夠得到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