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和屬性進行測量、采集和表達,以及對所獲得的數據、信息和成果進行加工和提供的活動。第三條測繪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礎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
軍事測繪部門是軍事測繪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六條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推進軍民結合,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國家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對測繪科學技術創新和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第八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軍事測繪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作,不得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九條國家建立和采用全國統壹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事測繪部門後,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國家建立統壹的國家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範和要求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軍事測繪部門制定。第十壹條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和國務院確定的較大城市的需要,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衛星導航定位參考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參考信息公共服務。第十三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參考站,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國家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記錄,並定期向軍隊測繪部門報告。
本法所稱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是指對衛星導航信號進行長期連續觀測,並通過通信設施將觀測數據實時或者定期傳輸到數據中心的地面固定觀測站。第十四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和維護的規範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