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我國第壹部專門規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的部門規章。
彈窗廣告憑借制作成本低、導流收入高的優勢,壹直占據移動互聯網廣告的較大比重。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互聯網彈窗給用戶帶來了很多困擾:難以關閉強制屏、難以解開惡意軟件、難以清除特洛伊病毒、難以頻繁過濾低俗內容,導致網上出現了“網民受彈窗之苦已久”的* *之聲。
這壹現象也引起了我國監管部門的重視。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等部門開展了“整治網絡彈窗”專項行動。此後,相關部門多次打擊網絡彈窗,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組織的“凈網”專項行動,對非法彈窗廣告進行了明確、徹底的清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於推進信息通信服務感知的通知》。這些專項工作取得了壹定的成效,但很多問題並沒有完全根部雕出的,甚至壹些新的問題也悄然出現在監管盲區,比如“關閉需要倒計時”、“關閉標誌是假的,無法識別定位”、“關閉後仍繼續彈出同壹個頁面”,令人惱火。究其原因,彈窗的低成本、高回報和隱蔽靈活的操作方式為其生存提供了沃土,但缺乏專門統壹的管理規定。
《規定》明確了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治理邏輯,確立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的法律義務制度,劃定了彈窗信息推送行為的法律邊界。總的來說,《規定》雖然只有十條,但涵蓋了目前互聯網上的各類彈窗信息,同時對《網絡安全法》、《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了總結和梳理。,其中涉及互聯網彈出窗口,但不清楚。可以說,它回應了當前的社會關切,為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的系統治理提供了指導依據。
在實踐中,彈出信息涉及許多主題。以彈窗廣告為例,包括彈窗廣告發布者、彈窗廣告發布者、彈窗廣告經營者和彈窗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實踐中必然增加監管部門的審查認定難度,影響監管效果。《規定》圍繞責任主體,將法律責任放在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上。雖然它提供的服務與廣告內容無關,表面上看只是壹個提供廣告活動的平臺,但其強大的聚合效應和用戶流量優勢恰恰是彈窗發揮作用的關鍵。將“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界定為責任主體,可以迫使平臺在接到網民舉報時主動審核相關內容並積極回應,從而達到有效鏟除彈窗廣告滋生土壤的目的。可以說,條例對法律責任主體的設置是科學的,也便於相關監管部門明確責任主體,開展監管工作。
從規定內容可以看出,我國對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管理將采取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從事前的內容審核,到事中的社會監督和事後的違法責任追究,構建全方位的監管體系。這種社會團體、行業組織、行政機關共同協作的治理模式,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彈窗亂象。
值得註意的是,《規定》通過匯總列舉的授權和引用的立法,規定了法律責任追究的主體和處理依據。落實到實踐層面,需要盡快明確相關執法機構的具體職責,以統壹執法標準,提高執法效率,避免管轄不清和職能交叉;同時,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梳理,對沒有明確處罰依據的盡快補充,對規定滯後的及時調整。
沒有科學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很難保證法律義務的真正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建立嚴格可行的法律責任體系,才能充分呈現《條例》的實施效果,有效根部雕出的惱人的“網上牛皮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