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咨詢應遵循普遍性、平等性和效率性原則。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開和公眾咨詢工作。第二章立法信息公開第六條下列事項應當在廣東人大網公開:
(壹)本省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及其調整;
(二)本省地方性法規、法規草案修改稿、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修改情況報告、審議結果報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意見;
(四)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
(五)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基本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所列的立法文件,還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第七條第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事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在廣東人大網上公開:
(壹)第壹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立法計劃確定或者調整後的壹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
(二)第二次由有關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後壹個工作日內公開;
(三)第三項、第四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壹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四)第五項由負責征求意見的相關委員會在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五)其他應當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處理的事項。第八條根據需要,下列事項可以在廣東人大網上公開:
(壹)立法工作調研報告;
(二)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專家咨詢會的基本情況;
(三)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研究評估咨詢服務基地受省人大常委會委托完成項目及相關報告;
(四)其他可以公開的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者普遍關註的內容時,可以接受公民申請旁聽。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試行辦法》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實施意見》辦理。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按照《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地方性法規公布後,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南方日報和廣東人大網上公布。
涉及地方性法規頒布實施的專題新聞發布會,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負責法規實施的有關委員會主辦。新聞發布會按照《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新聞發布辦法(試行)》的規定舉行。第十壹條根據需要,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或者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開立法的有關事項。
廣東人大網是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信息公開的官方網站。第三章立法規劃和公開征求意見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應當向社會公眾、省人大代表、我省選出的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征求對立法項目的建議。
向公眾、人大代表和有關單位征求立法項目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三條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在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我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應當用不少於十五天的時間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見。第十四條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也可以向地級市、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級市、縣(含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鎮(含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征求立法項目建議,征求他們對立法計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