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省級社會團體的政務工作,組織制定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辦理NPC提案和CPPCC提案;協助省級社會組織領導協調省級社會組織各辦公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文秘和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起草、新聞發布、政府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安全保衛、接待和行政後勤管理等工作。
(2)政策和法律事務司
調查研究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課題,提出政策建議;參與制定供銷合作社的有關政策、法規和章程;負責起草供銷社綜合性重要文件、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組織直屬單位的法制教育和宣傳工作,監督檢查全省各級供銷合作社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承擔省級供銷合作社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法律咨詢和服務工作,依法維護各級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三)政治部
負責省級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審查和地市級供銷合作社主任的資格管理;負責省直社會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幹部人事、出國政審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管理;負責省直社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管理直屬學校的工作;指導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組織機關和直屬單位宣傳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省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先進單位的評選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優秀企業家和企業進行評比表彰;負責省直機關和直屬單位* * *團、婦聯和統戰工作。
⑷經濟發展司
擬定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戰略、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化肥、農藥、棉花、羊毛等重要商品儲備的協調、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省供銷社系統廢舊物資再生資源的行政管理和報廢汽車更新的管理;負責全省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編制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科技和產業發展規劃、技術改造計劃,指導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科技和產業工作;協調和組織供銷合作社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負責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儲備、遴選、申報、組織實施和招商引資,管理科技專項經費;負責科研成果、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管理和推廣,配合有關部門宣傳和普及科技知識,管理和認證供銷社所屬企業的質量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系統名牌產品發展戰略,組織名牌產品的評審和申報;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加強對社會辦工業企業的管理;負責全省供銷合作社的工業統計;協調和指導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對外經濟貿易工作;指導供銷合作社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5)合作指導辦公室
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農村經濟工作和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的體制改革和發展;指導各級供銷合作社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全省系統所屬企業的改革與重組、基層合作社和企業管理的改革與改造;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管理農村商業和農村市場,協調和指導全省系統性市場建設和市場發展;組織全省省級以上培訓、等級評定、資格認證、職業技能鑒定、省級技能競賽和勞動競賽;指導省供銷合作社歸口管理的各類學會、協會的工作;組織協調全省系統扶貧和綜合開發工作。
(六)會計室
負責組織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和省社直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稅收、信貸、統計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整理、匯總、匯編全省供銷社系統的有關報表;負責指導供銷社和省公司的財務、會計、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全省供銷合作社會計、統計、審計、價格等專業技術人員的再教育和會計、統計電算化的實施;負責省直單位會計人員的檔案管理、會計證年檢和再教育工作;負責社會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財政資金和企業政策性儲備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管理省社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監督和指導成員股本的管理。
(七)社會資產管理處(社會資產管理處)
受省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委托,代表理事會管理和開發本社資產,對直屬企業行使所有者管理、監督和受益權的職能;負責制定並監督實施省直機關企業資產管理制度;指導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的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審核直屬企業改革重組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的重大投資、融資、購置和處置;負責直屬公司經濟考核指標的制定和分配,並監督實施;負責社會資產和股權收益的結算,根據理事會的決定處置理事會的股權;會同政治部定期對直屬企業經營者進行考核;負責財務總監或會計主管的管理;負責省廳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導全省系統的基礎設施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資產的安全運行。
機關黨委按照黨章規定設立。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