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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專項救助、災民救助、臨時救助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堅持城鄉統籌。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成員職責,實現信息共享,協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核等社會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社會救助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保障機制,將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工作人員的配備,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第六條本市鼓勵慈善組織圍繞各類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扶貧濟困、救助孤兒、助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救助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慈善組織設立社會救助專項基金,設立社會救助慈善項目,開展慈善救助活動。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向慈善組織介紹求助者的信息,支持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慈善救助。第七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指導目錄,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提供的專業服務納入目錄管理,完善評價和監督措施。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八條本市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條件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戶籍居民和非戶籍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本辦法規定的* * *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月人均收入,是指申請人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前12個月的家庭月平均收入除以* * *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數。

本辦法規定的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轉移性凈收入等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房屋和無形資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民政、財政、統計部門按照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壹定比例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提交戶籍、身份、收入、財產等相關證明材料;行動不便、讀寫困難的家庭成員,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個人代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取證、群眾評議、信息核實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審核。,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後,在2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公示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後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發布。第十壹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員* * *與重疾患者或重度殘疾人共同生活的,以及屬於單親家庭且子女在16周歲以下或為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按照符合條件的人員數和當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壹定比例扣除。

前款規定的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殘疾人的法定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降低比例可以適當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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