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不是只看證據不調查?壹般情況下應該是當事人自己去收,法院只是輔助。壹般來說,法院在法律審判過程中只是按照壹定的順序看證據、調查證據,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法院調查取證。那我們來看看法院是不是只看證據不調查。
法院是不是只看證據不調查?1會,並依職權調查。
原始證據是否應該交給法院進行訴訟?
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如果原件用於其他用途,如身份證、產權證等,可以同時提供復印件供法院核對,原件要還給妳。
如果壹審不滿意,需要二審,那些證據的原件是法院自己交給二審法院的嗎?
如果原件已經提交法院,壹審法院會將相關材料移送二審法院。
然後擔心法院會不會把證據弄丟?
有可能,但壹般不會發生。因為這顯示了法庭的錯誤。
法官不調查就提供證據是合法的。當事人只能繼續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意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只有在有爭議或者法官認為有疑點的情況下,法官才能進行調查。法官不調查恰恰證明了法官的公正性。
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審理期限內。第壹審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從妳說的來看,已經超過了審理期限。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原、被告)在盡力調查取證完成舉證的同時,希望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以證明案件事實。但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問題和所有預期的證據都可以適用於法庭調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民事訴訟活動中有三種舉證方式:當事人(代理人)舉證、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當事人(代理人)向法院申請舉證。
首先,當事人提供證據
不用說,這簡直就是“誰主張,誰舉證”。
第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法院(庭)根據審判需要,依職權決定是否調查收集證據。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止訴訟、撤訴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第三,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
即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庭調查取證。
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查收集證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當事人如何向法庭出示證據?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情況,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和需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至遲不得超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人民法院駁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應當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法院(法庭)調查取證的時間
調查取證的時間計算在法院審理期限內。第壹審案件,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目前,在有關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中,沒有關於法院依職權或申請調查收集證據需要多長時間的具體規定。但壹般來說,應該限制在審理案件的期限內,也就是在審限之內。
綜上所述,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是民事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取證的時間有多長?沒有具體規定。但我們能確定的是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是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調查取證的時間應當計算在審理期限內。當然,這是“壹般”情況。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延長審理期限。
法院是不是只看證據不調查?法院會主動調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但這並不是壹個必然的程序,下面的分析是為妳準備的:
第壹,根據民事訴訟法,法院有權調查。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壹般來說,根據第67條進行的調查被稱為法院的當然調查。
第二,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實踐中存在的法庭調查令制度,也是壹種變相的法庭調查。換句話說,雖然調查的主體是律師,但律師調查的內容和邏輯已經向法官說明,並得到他的認可。律師帶著調查令進行調查,在壹定程度上是法庭調查的另壹種形式。
第三,盡管如此,法院調查還是少數。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換句話說就是原被告要根據自己的證據進行主張和抗辯。沒有證據,原被告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無法通過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第四,法院依職權調查壹般發生在壹些國家檔案,壹些第三方保密事項,以及壹些只與壹小部分有關或者只需要證明壹小部分內容的與本案有關的事實。鑒於法院龐大的民商事案件,法官早已身心俱疲,所以從程序法原則來看,法院主動調查也是維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方式。但如果在訴訟策略上寄希望於法院的調查,不妨坐等損失。
法院是不是只看證據不調查?3現在社會重視訴訟中的證據。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會讓證據自己說話。
但是,如果證據在對方手裏呢?或者在國家機關手裏,靠自己的能力是拿不到的。這種情況我該怎麽辦?
有的朋友會說,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法院太忙,無法面對許多案件。有時候忙不過來幫我們調查取證,但是不調查,官司就輸了。經過調查,有證據就贏了。接下來,伊壹將與您分享壹種法官必須檢查的方法。
其實方法很簡單,就是妳給法院郵寄壹份書面的調查取證申請,妳壹定要保留回執。法院收到書面的調查申請,確實是在依法應當收集的證據範圍內,當然會幫妳調查取證。壹般關鍵證據必須在依法應當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內。如果不屬於這個範圍,那肯定是無效的或者不重要的。
為什麽有書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會查?
因為如果屬於依法應當收集證據的範圍,法院在沒有調查取證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就是因為事實不清而作出的判決,需要發回重審。作為法官,我當然不想把我的案子發回重審,所以我會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