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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羅馬法可謂現代國家民法的源頭。羅馬法在城邦時期確立了許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現代民法援引的法律制度,羅馬法很早就有了國際私法的概念。所謂國際私法,就是關於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如何適用法律的法律。

當然,這是壹種寬容。

主要包括:自由、民權、家庭權。先看自由。

自由權是壹個人作為個人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只有奴隸不享受這種自由。

羅馬法中的自由人包括兩種:出生自由人和釋放自由人。

Ingenus是壹個指出自己生來就有自由權利,並且從未失去自由身份的人。

有兩個原因,妳可以生而自由:壹是妳生而為人,二是妳有皇帝的庇佑。

古羅馬是壹個血統國家,所以自由人的後代也是自由人,不管他們的父母是生來自由還是解放。

如果父母中有壹方不是自由人,那麽從他的母親開始,只要他的母親在出生時是自由人,他就是自由人。

後來由於戰爭對士兵的需求和希臘哲學對生命自由的影響,改為規定只要母親在懷孕期間曾經是自由人,她就是自由人。

法律擬制主要基於皇權,所謂皇權是強大的。根據羅馬法,皇帝是最高統治者,他可以給奴隸自由。在古羅馬,因為只有自由的人才可以戴金戒指,所以基於帝國恩寵的自由也被稱為“金戒指權”。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獲得了自由權利的奴隸並不能擺脫原主人的恩寵和主權。

自由人是被原主人解放出來的自由人,也就是法律虛構的自由人。

羅馬法中授予主人的恩典主權,即使是皇權也不能剝奪,因為我相信羅馬法中的恩典主權是私權,皇權不能幹涉。

古羅馬的公民權利類似於今天的公民權利或國籍,包括公權和私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屬於公權,其實和我們現代的政治權利、民主權利是壹樣的。

因為羅馬所有的官職都是榮譽的,所以被選舉權也被稱為榮譽權。

我們關註的是私權部分。

私權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權。

說到訴權,可以用恩人解放奴隸的例子來說明:案例:恩人解放奴隸時,有訴訟的途徑,這就涉及到訴權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奴隸沒有訴訟權,即奴隸不能起訴。那麽,如何通過起訴的法律規定來解放奴隸呢?這時恩人邀請壹個人作為奴隸的辯護人壹起去見長官,那個人假裝要起訴恩人,問恩人要不要解放奴隸,恩人批準了...後來簡化了手續,恩人直接帶著奴隸去了,於是讓長官的侍衛扮演衛士的角色,解放奴隸。

如果通過不起訴手段私下解放奴隸屬於短暫解放,那麽短暫解放的後果在早期是不被民法所認可的,但後來只要恩人找到足夠多的證人,就可以通過短暫解放合法地解放奴隸。

羅馬法把羅馬的居民分為三類:公民、拉丁人和外國人,所謂民權是羅馬公民專有的。

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民法(國際私法的起源)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羅馬公民以及非羅馬公民。

古羅馬的公民權可以基於出生和入籍獲得,入籍分為獎勵和贈與。

獎勵,如果壹個外國人指控壹個羅馬官員貪汙受賄並將其定罪,告密者可以獲得羅馬公民身份的獎勵。

公元前111年,規定將這種獎勵擴大到拉丁人。

此時拉丁語實際上是指古羅馬社會中介於公民和外國人之間的自由人。由於他們享有權利的多少,他們被分為三類:古拉丁、殖民拉丁和歐根尼亞拉丁。

外國人指的是羅馬公民和拉丁以外的友好人士。

在羅馬法中,與羅馬交戰和不友好的國家的人民被稱為敵人。

禮物,軍事國會或皇帝可以單獨或集體授予公民公民權利。

家庭權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關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權利。

由於羅馬家庭成員有的享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有的則不享有,因此,根據他們權利的不同,可以分為自我授權者和他人。

他人是指處於其他公民權力之下的公民。

在羅馬法中,這壹權利分為親權、夫權和購買主權。

父母,其實指的是我的父親。在古羅馬,只有長子(長子)和長子的長子才能成為我的父親(可能我理解錯了)。

我父親對家庭成員有影響力。他可以把家人當奴隸賣,或者讓他成為自由人,等等。

包括他兒子的妻子,都在他的控制之下,包括他兒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如果沒有子女繼承,可以領養認領,進而獲得家族父權。

夫權有點類似於中國的封建理論。

基本上,丈夫可以支配妻子。

另外,古羅馬的婚姻——華麗分為已婚和未婚,還有濫交。

購買主權,我認為,構成了壹個很有意思的體系,有親權,也有自權。

購買主權出現在兩種情況下。

第壹,長期以來羅馬法中沒有雇傭合同,所以人們通過買賣來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他們的家庭被父母出賣後,就會被買家控制。

第二,在羅馬法中,家庭成員沒有獨立的人格。如果家庭成員侵犯了他人的權益,父母往往會把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家庭成員留下來處理,使他們處於受害人的收買權之下。

從* * *和末日國家開始,親權和夫權逐漸受到限制,雇傭合同的出現使得雇傭勞動不再使用買賣方式...因此,對待受害者家屬的做法越來越罕見,這種情況在優帝壹世(或查士丁尼壹世)時期被完全消除。

到了優帝壹世的時候,別人的地位提高到了幾乎全能力,也就是說,幾乎全人格。

與他人相對應的概念是自我擁有。

也就是說,不受上述親權、夫權、購買主權支配的人,就是自我所有者。

花絮:有網友提出,中國古代人權比羅馬先進壹點,但中國古代人權也好不到哪裏去。比如主人可以隨意殺死仆人或者奴隸,各種限制基本等同於不存在。

中國的家庭法,比如離婚、逐出家門,類似羅馬法,父母任意處置家庭成員,尤其是沒有名分的家庭成員。連蘇東坡都把丫鬟送走了,還能傳為奇聞。

人格變更是羅馬法中特有的制度,規定壹個具有完整人格的人必須享有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

由於某種原因,壹個人失去了這三項權利的壹部分或全部,或者失去壹項獲得另壹項。這種情況叫性格改變,分為大改變、中改變和小改變。

人格的巨變其實指的是失去自由和奴役。壹般原因有三:因犯罪被剝奪自由;被父母或債主賣到國外當奴隸;交出違反禁令的外國人。

人格的巨變,其實就是人格的消滅或者法定死亡。

人格的改變意味著羅馬公民失去公民權,成為拉丁人或外國人。

由於羅馬的家庭權利是建立在公民權的基礎上的,公民權的喪失就意味著家庭權利的喪失。

它和人格大變的區別在於,變了之後是否還保留著自由的權利。

人格改變的原因有三:被刑事宣告剝奪公民權;羅馬公民成為外國國民;拉丁美洲人或外國人通過成為羅馬公民而獲得公民身份。

人格上的輕微改變,是指喪失原有的家庭權利,而獲得新的家庭權利。權利人原有的自由和民事權利不便,所以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整的人格。

小變動分三種:1,車主換了另壹個車主;2.別人變成別人;3.權利人成為權利人。

結合前面提到的人格權部分,我們可以看到,當人格發生變化時,相應的財產也會發生變化。比如,當壹個所有者成為另壹個所有者時,他的財產將歸該所有者所有;或者可能導致身份的變化,比如有夫權的婚姻到沒有夫權的婚姻,從父母到家庭成員等等。

在羅馬法中,除了人格改變之外,名譽損害也是壹種用於改變權利和能力範圍的制度。

所謂名譽權受損,是指在維護自由、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的前提下,壹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

古羅馬社會非常重視名譽,壹個人的名譽影響著他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資格。

所謂名譽權受損,是指在維護自由、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的前提下,壹個人的權利能力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

其實有點類似於現在的學分制。

名譽受損有三種:壹是不能作證:所謂不能作證,並不是不能出庭作證,而是喪失了作為證人或者要求他人為自己作證的資格,因為在古羅馬,很多交易都需要證人的證明。例如,古羅馬的交易必須由壹個公司規模和幾個見證人來確定。趕集日,交易雙方用秤,象征商品和對價的物體,大聲喊出交易的內容。

恩人解放奴隸大綱也是如此,需要五個見證人。

可想而知,不作證是多麽嚴厲的懲罰!不作證有兩個原因:證人事後拒絕作證;用言語侮辱他人。

二、羞辱:這種名譽損失比不能作證略輕。

理由是:因為法院判決;法律規定的事實。

羞恥分為直接羞恥和間接羞恥。

直接羞辱是指執政官或監察官在選舉或戶籍登記時據實作出決定,使其不列入選舉名單或記載於戶口簿,當事人不得申訴。

直接的羞恥感是有效的。羅馬執政官的任期是壹年,監督官的任期是五年。他們任期屆滿後,由新任行政長官決定其任期內所作的決定是否有效。

恥辱的法律後果是: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相應的服兵役的權利也被剝奪;訴訟權利受到限制,不能為家庭以外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不能請他人代理;如果妻子通奸,即使被當場抓住,也無權殺死奸夫或起訴(汗……);《尤金尼亞婚姻法》禁止參議院醫院及其後代與名譽掃地的女性結婚。

第三種:恥辱感:有恥辱感的人是指因為自己卑劣的行為而被人鄙視,被輿論鄙視。

因為這種名譽的喪失,既不是法律規定的,也不是行政長官宣布為法律上的恥辱,所以也被稱為事實上的恥辱。

對帶有汙名的人的權利和能力的限制是,不允許他們擔任需要誠實和信譽的職位,如監護人、助手、證人等。

婚姻方面,在婚姻由父母決定的時代,子女通常無權拒絕父母安排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壹個被汙名化的人,他可以反對。

個人認為,羅馬法中的名譽喪失對於我們構建現代信用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雖然它的規定可能過於落後,但給壹些人汙名化或恥辱化的稱號,可能會大大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水平和道德基礎。

5 2006-11-18?羅馬法的主要內容和歷史地位2008-12-28?簡述羅馬法的主要內容,評價其作用、影響、利弊。

羅馬法的起源:羅馬法的起源非常復雜,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變化。主要來源是習慣法、十二銅表法、人民會議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過的決議、行政長官的通告、法學家的回答、天皇的赦免等。

羅馬法的分類: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將羅馬法分為四大類:公法與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民法、民法與自然法、民法與首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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