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省人大常委會委托,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可以組織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委員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對法律、法規在本地區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第三條執法檢查的內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關於法律問題的決議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決議和決定的實施情況。第四條執法檢查的對象是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單位。
執法檢查應重點檢查主管機關執行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第五條執法檢查應當圍繞與本行政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重點檢查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第六條執法檢查的方式可以是行政區域內的綜合檢查,即上級人大常委會安排的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的組織者在下級人大常委會普遍進行自查後進行抽查;也可以是執法檢查的組織者直接對壹些部門或地區進行抽查。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應當每年開展執法檢查,確保執法檢查質量,註重實效,並在年初將當年擬開展的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工作計劃。主任會議應當協調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開展的執法檢查,並與上級人大安排的執法檢查相銜接,避免重復檢查。
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變更或者取消執法檢查的,應當報主任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決定。第八條執法檢查前,應當制定具體的執法檢查計劃,包括:
(壹)組織執法檢查;
(二)執法檢查的內容和對象;
(三)執法檢查的時間和地點;
(四)執法檢查的方式和範圍;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九條執法檢查的具體計劃壹般應當在執法檢查前兩個月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和有關的NPC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第十條執法檢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便於工作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由壹名組長、副組長和若幹名組員組成。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成員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專門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成員由專門委員會確定。執法檢查組可以吸收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必要時也可以邀請執法機關負責人和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在檢查某項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前,應當認真學習法律、法規,註意收集有關執法的信息,研究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使執法檢查促進法律、法規的實施。第十二條執法檢查應當註重調查研究,深入基層和群眾,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和實地走訪、查閱有關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確保執法檢查取得應有的效果。第十三條法規實施機關應自覺接受人大的執法檢查,認真做好自查,主要負責人應按檢查組的要求匯報情況,並配合檢查工作。
執法檢查組向有關單位和部門調查了解情況時,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提供真實情況,回答詢問。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執法檢查組舉報法律法規實施主管部門的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向檢查組反映情況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法行為人、當事人或者知情人可以向執法檢查組或者執法檢查組織者投訴,執法檢查組織者應當責成有關機關調查處理。第十六條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但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第十七條執法檢查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執法檢查組成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可以向執法檢查的組織者或者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反映。第十八條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對檢查工作進行總結,並寫出書面執法檢查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對執法現狀的評估、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改進執法的建議和意見。報道要實事求是,客觀反映情況,不回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