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評估不得收費。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措施,知曉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等職業學校、高等院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壹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結果的監督和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貨物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淘汰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審批和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